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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台高速一个轮胎引发事故,男子起诉德州高速公司,最终结果……

近日,一场在高速上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审理。而被告方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2019年8月10日18时10分许,当事人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苏A牌照小型轿车,沿京台高速济南绕城齐河段由北向南行驶至78公里700米处时,与高速公路路面一条轮胎相撞后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车辆损坏。

网络图

最终,当事方将德州高速公司告上法庭,并向齐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195000元,车辆贬值损失35000元,拖车费2000元,评估费9200元,共计241200元。

3月4日,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告当事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并驳回原告当事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9元,退回原告。

如原告当事方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谓“被告主体不适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那么,遇到类似障碍物导致的事故应该如何赔偿呢?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出台后,第四十三条有相关说明。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障碍物已经有人通报给高速公路,而高速公路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清理;或者证明高速公路没有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巡查,此种情况高速方也应承担责任。

(编辑:腾讯德州观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