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呈现三个新特点
随着公路里程以及汽车保有量不断上升,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及纠纷也大量涌现。2017年、2018年本市法院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分别为21233件和19488件,今年前9个月为14209件。10月23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最新特点和五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希望通过这些案例,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借鉴,同时督促交通参与者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行为。
据介绍,本市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呈现三个新特点:首先是涉及车辆性质认定的案件呈增加态势。2018年5月17日公布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h,最大整车质量不超过55kg,电压不超过48v,输出功率不超过400w。目前涉及性质认定的案件数量呈增加趋势。如果车辆不符合该国家标准并且被鉴定为机动车,除了驾驶人外,还将有更多的主体需要承担责任。
其次是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问题日渐凸显。交通事故中涉及的所有人与使用人的分离情况较为普遍,具体包括单位车辆与车辆驾驶人的情况,因租赁、借用、试驾等经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授权所导致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事故中的驾驶人不同一的情况,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的情况,挂靠、连环购车、套牌车等情况、多次转让的拼装或报废车情形,驾驶培训、陪练情形,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情形,机动车试乘情形等。不同情形下,需要根据权利义务的分配,确定是否存在过错,进而确定责任主体及责任形式。
第三是商业保险赔偿范围确定及免赔条款排除问题争议明显。
说法
电动车认定机动车
责任划分这样认定
在某会展中心自行车展区前,文某驾驶正在展出的电动四轮车将巩某及其丈夫孙某撞伤。经鉴定,该车辆不属于非机动车,而是属于机动车范畴。甲公司是展位的承租方,涉案车辆归乙公司所有,文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将机动车在自行车展览会上展出,并在未询问试驾人员有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将机动车交由文某驾驶,造成他人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文某在驾驶涉案车辆时,负有谨慎注意义务,亦应对本次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公司作为展位的承租方,对其展位上的车辆负有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审查乙公司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导致机动车参展,致使巩某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负40%的责任、文某负30%的责任、甲公司负30%的责任。
法官表示,电动自行车等被依法鉴定为机动车,所有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相对方请求驾驶人及所有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电动自行车由于轻便快捷价格低廉,受到一些人的喜爱。但也存在不少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的情况,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可能会被鉴定为机动车。在此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除了驾驶人承担责任外,所有人有过错的也要承担责任。法官同时提醒电动车销售经营者和销售平台,切莫私自或应消费者要求对电动车进行违法改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