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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男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 撞伤7旬老人竟逃之夭夭

  2019年3月9日17时58分许,北海市南珠大道与新世纪大道大转盘处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

  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南珠大道由北往南实施右转弯进入大转盘外环车道向西行驶时,遇王某(男,74岁)驾驶北海HJ1**号电动自行车沿大转盘内侧由东往西逆向斜穿内环车道,经路中间开口处进入外环车道向西行驶,在这一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颅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驾驶人未停车查看便径自逃离现场。

  目前,事故侦破工作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现场目击者以及知情者速向交警四大队举报,公安机关将为其严格保密。同时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敦促肇事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切勿怀着侥幸心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十九条规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醒: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迅速报警,保护现场。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人和自己的损害降到最低!

  千万不要选择逃逸,逃得了一时,逃不了一世,最终仍需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时,公安机关也在此敦促肇事者抓紧时间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作者 | 赵   媛

  审核 | 龚彬彬

  编辑 | 傅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