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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改装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需担责

广西新闻网田东8月19日讯(通讯员 黄飞)日前,田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处改装三轮车的主韦某赔偿何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983.99元。

2014年6月22日1时许,何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县城一路段时,车辆与对向行驶由韦某驾驶的改装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造成韦某受伤、何某死亡。

田东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分道通行且夜间上道路行驶时未戴安全头盔和未降低行驶速度,其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在事故中作用大,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韦某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夜间上道路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的结构,其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在事故中作用小,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韦某系私自改装正三轮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综合赔偿责任,韦某应赔偿何某家属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0983.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