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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老赖”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获刑一年

3月9日上午,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远程公开审判一起拒执罪案件,被告人郭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当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12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超、郭某、孔某友与王某友、卢某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友医疗费等损失61000元、赔偿卢某艳医疗费等损失37149.7元。判决生效后,三被告人拒不履行义务,王某友、卢某艳遂向开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被告人郭某名下位于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环城北路金都园林鑫城的房屋。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郭某与王某友、卢某艳达成和解,其给付王某友21324元,给付卢某艳12877.23元,和解当日被告人郭某给付王某友3752.14元。被告人郭某以其办理房产证为由,申请解封房产,后法院依法将被告人郭某的房屋解封,并责令其在余款付清之前不得处置房屋。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郭某以542800元将房屋出售给墙某某与车某某,未履行给付剩余款项义务,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对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不仅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且严重影响社会诚信体系。对于采用各种形式逃避或者抵抗法院执行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执行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荣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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