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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湖南法检背诵考点:【商经法】社会保障法

一、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工伤保险的覆盖对象是职工。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费

(1)缴纳主体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2)缴纳方式

①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的制定

工伤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由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挡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②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③分别缴纳、各自担责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工伤保险待遇

(1)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获得保险待遇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工伤保险的保险事故为工伤。职业病属于特殊的工伤。

①工伤的认定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而导致的人身伤害。

内容

注意事项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在工作中伤亡,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①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者吸毒

③自残或者自杀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职业病(特殊的工伤)

职业病是指因职业活动引起或者在职业活动中形成的疾病。

职业病须经法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鉴定。相关的法律依据包括《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

③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2)支付项目和支付来源

①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项目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期待遇、因工致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

②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来源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不同的费用项目,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由用人单位支付。

支付来源

支付项目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

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④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⑧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⑨劳动能力鉴定费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①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支付的变更和停止

内容

结果

条件

变更

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注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停止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③拒绝治疗的

(4)先行支付规则

①用人单位不支付时的先行支付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障法》第63条的规定追偿。

②第三人不支付时的先行支付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