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驾致人死亡 肇事司机被判赔偿原告34万元
无证醉驾致人死亡
肇事司机被判赔偿34万元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卢荻 通讯员 李斌 柳川人)近日,宾阳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由无证醉驾致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肇事司机、登记车主被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原告34万元。除此之外,肇事司机覃某还将面临刑事审判。
去年10月17日凌晨2时,宾阳人覃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路由新宾方向往芦圩方向行驶,至陆村头路段时,碰撞正在经过马路的行人陆某,造成二轮摩托车损坏及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陆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10时死亡。事故发生后,覃某试图驾车逃逸,被在场群众阻止并抓获。
宾阳交警根据视频资料等证据作出了事故成因认定:覃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前方交通动态失去正确判断能力;驾驶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陆某无事故责任。
宾阳县法院受理该案过程中,发现登记车主覃某明已经自然死亡,经原告即死者的法定继承人申请,该院依法追加了覃某明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经审理查明,登记于覃某明名下的车辆即本案的肇事车辆虽然没有过户,但于事故前已经实际转让给了覃某,且一直由覃某管理使用,车辆的违章处罚及交强险的投保也均由覃某办理。覃某明及其继承人对该车不再控制,也没有收益,因此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7万余元;判令被告覃某赔偿原告34万余元。该判决的上诉期已过,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该案的刑事诉讼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