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有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王倍琴) 面对突如其来的交通灾难,有多少人懂得你的恐慌?而在伤痛救治当前,受金钱所困却步时,又有多少人能驱走你的无助?记者了解到,顺德区人民政府颁发《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目的是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办法》明确,顺德区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且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者车辆肇事后逃逸,需要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都适用本办法。上述提到的“救助基金”,是指用以垫付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确保受害人第一时间获得救治
相比在交通事故中经常出现伤者因无钱缴纳抢救费用,而无法被救治的情况,《办法》中严格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义务。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否则,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而对于发生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办法》规定: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有关申请垫付、审核、结算程序参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垫付后,垫付的资金在规定的资金范围内按规定划拨。
为了保障救助基金正常健康运转,《办法》要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邀请医学、法律、交通工程、事故处理、社会及医疗保险、物价等方面的专业人员20名以上组成专家库。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召开专家组会议对部分案情复杂、垫付期间较长或垫付金额较大,或者当事人或医疗、殡葬机构对垫付申请、费用支付申请的审核结论有异议的案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未获事故赔偿,可申请困难救助
当出现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或伤残且伤残评定等级为七级伤残以上,而受害人及其家庭未得到事故损害赔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时,造成受害人家庭经济困难确需救助的,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的材料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簿等可以证明受害人有抚养责任的材料、《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等,经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给予受害人家庭一次性困难救助。
据了解,一次性困难救助费按照顺德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具体以上级公安机关公布的数据为准),且根据死亡情况、伤残程度按不超过一年计算;经济困难特别严重的,最多不超过18个月。
此外,记者注意到,对于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就所垫付金额范围内,管理机构拥有向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时,应优先支付区救助基金所垫付的费用。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已经从赔偿义务人方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优先偿还区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救助基金来源
(一)省级救助基金划拨的专用资金;
(二)本区机动车号牌拍卖资金,在扣除竞价发放的有关成本及退费支出后,全额纳入区救助基金;
(三)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垫付资金;
(五)社会捐款;
(六)救助基金孳息;
(七)身份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损害赔偿资金的保存款;
(八)其他资金。
区政府从本区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资金,交区救助基金代管,用于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救助范畴。
■规定细则
《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