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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梅州“1·3”事故调查处理,3人被问责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通报了已结案的梅州市“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2019年1月3日中午,王某珠驾驶伪造机动车号牌的自卸大货车(空车,未搭载货物),从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进华路经狮山路与三门凹交通信号灯交叉路口右转弯往段桥方向行驶,13时31分在右转弯时与同向右侧黄某芳驾驶搭载刘某馨、刘某静(3人系母女)的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3人当场死亡。

梅州市政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认定,王某珠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未按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调查认定,黄某芳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王某珠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事故发生地段交通标志标线不明晰是造成此事故的间接原因。

调查还认定,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镇中队查处打击辖区机动车无牌套牌、驾驶员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力度不够,丰顺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对市政道路标志标线缺失问题未及时进行更新。调查认定,梅州市“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这起事故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将大货车驾驶员王某珠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城镇中队中队长及丰顺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副局长3人问责处理;责成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丰顺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向丰顺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要求丰顺县政府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局长进行约谈。(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