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江交警大队发布涉学生典型交通违法和事故案例
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家庭的希望,他们的安全更是牵动无数人的心。近年来,中小学生违法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现象日益增多,涉及学生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为确保中小学生的出行安全,避免和减少涉及学生交通事故的发生,曲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曝光近期发生的2起涉及曲江本地学生驾驶摩托车的违法和事故案例,希望家长、学校能够高度重视,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
案例一
2019年4月6日,韶关本地网站曝光曲江某中学四名学生驾乘一辆摩托车上路行驶,经曲江交警大队调查:驾驶无号牌“鬼火”摩托车的男子赖某(15岁)、乘车人温某(15岁)、潘某(15岁)和杨某(15岁)皆为曲江某中学学生,均没有考取驾驶证,也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由于4名学生均不满18周岁,民警面对面对涉事学生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及时约谈了学校和家长,开展了交通安全进校园宣教活动。
案例二
2019年4月21日6时许,张某(女,15岁,曲江某中学学生)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黄某(女,15岁,曲江某中学学生)在S253线曲江中学路段行驶时,与黄某驾驶的粤RCA***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当场死亡、黄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律链接
以上两起典型案例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相关条款。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交警提示
违规驾驶摩托车和电动车是构成涉中小学生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之一。由于未成年人未经正规的机动车驾驶资格培训、考试,不具备安全驾驶技能,加之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安全意识薄弱,对道路上及周围环境中的潜在危险没有足够的预见性,遇到路面突发情况时无法应对,违法驾车上路行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根据我国法律,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未经许可独自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父母作为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希望广大家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和保护,学校也要在教学过程中经常性的灌输交通安全理念,确保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