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男撞人后未放警告标志 二次碾压致受害者身亡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核心提示
交警指出,根据道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如果警告标志按规定放了,就不存在问题。”但如果前方现场需要保护,就要根据道路的实际环境,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比如能移动的情况下可移动伤员,或摆放锥形桶等。
驾车撞人后,肇事司机在车辆后面摆放了警告标志,以确保安全。不料,由于没有在肇事车辆前方的合适位置摆放任何警告标志,另一辆车从前方对面道路驶来,对受害者造成二次碾压,受害者身亡。
对于这次事故,交警无法查清是哪一辆车碾死了受害者,没有作出事故认定。进入诉讼阶段,郫县法院和成都中院都认定:肇事男子第一次碰撞是整个事故发生的最直接原因,且前方未放置警告标志导致对向车辆碾压受害者,应承担主要责任,为此判决第一辆车赔偿27万余元;另一辆车赔偿15万余元。
法官称,虽然一辆车只配备了一个警告标志,但本着规避风险的原则还是应该多配备一些。
事件回放
车前没放警告标志,对向车碾来
去年9月21日,李龙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彭温路,由郫县安德镇往温江开。当来到快速通道路口时,李龙开车将行人马生富撞倒在地。马生富被撞倒后,李龙下车在同向方向车辆的后方,设置了警告标志,但他并没有在同向车前方设置警告标志。过了几分钟,杨敏也开着小轿车,从对面来到了这个路口,碾压到了马生富,马生富死亡。
后来,郫县交警认为,无法认定马生富死亡是第一次事故造成还是两次事故共同造成,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了事故缘由,但没有划分责任。
事发后,李龙和杨敏各自向死者家属支付了现金3万元。
李龙为车子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而杨敏所驾驶的车辆所有人是向艳梅,但没有投保交强险,也没有投保商业险。
后来,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两个肇事驾驶员及实际车主告上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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