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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用车祸打广告 辩称新员工擅自发布被批甩锅(3)

《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其中第七点为“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多次提及公序良俗。如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于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今天上午,“上游新闻”发布消息称,用男童车祸打广告,柳州万达广场回应是新员工擅自发布。

据“上游新闻”报道:

该媒体记者从柳州城中万达内部人士获悉,发布该文的是一位工作约一个月的新员工,文章未经过上级领导审核擅自发布。事情发生后,主管部门已经对其进行处理,目前该员工已主动辞职。

6月12日,记者从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目前他们已经在关注此事并介入调查。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目前柳州市网信部门已关注到此事,正在做相关处理。

昨晚10时许,记者再次点击城中万达的这篇文章,发现已经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