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鹰潭“5·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录
▲图:事故形态示意图
事故基本情况
▶ 重型半挂汽车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系伪造
重型半挂汽车驾驶员占某某在近三年共有 50 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 4 条未处理,而其所持由金昌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发的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公交客运车驾驶员任某某,在事故中死亡,而其近三年共有7条交通违法记录;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黄某某,所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其在近三年共有28条交通违法记录。
经调查,并经鹰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排除了驾驶人占某某、任某某、黄某某疲劳驾驶或饮酒、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的情况。
▶ 半挂牵引车、自卸货车均不符合相关标准,且超载运输
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为钱江林。事故发生前,该车辆在上饶市铅山县东沿药业有限公司装载34380公斤氟石膏,超载2380公斤(7.4%)。经调查,该车挂靠鹰潭信江物流有限公司后,车内卫星定位设备一直未工作。同时,由于事故发生后获取的客观数据较少,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故鉴定中心及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均表示无法对该车行驶速度进行有效鉴定。后经仿真模拟试验分析,推断该车行驶速度在每小时70公里以上。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该车制动系、行驶系等在事故前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要求。
公交客运车:经调取公交客运车行驶记录仪数据,事故发生前该车行驶速度为每小时48公里。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该车事故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要求。
重型自卸货车:该车实际车主黄某某于2016年3月挂靠鹰潭市建和城市余土清运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前,该车实载30220公斤砂石料,超载17450公斤(136.6%)。经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该车在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为每小时57公里。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该车制动系、行驶系、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事故前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要求。
▶ 事发路段中央未设有隔离措施,车道分隔线严重磨损
事故发生于206国道1569公里处,道路为沥青路面,呈南北走向,双向四车道。道路中央划有黄色双实线,但却未设有任何隔离措施,东西两幅道路的白色车道分道线已被严重磨损。
每幅道路分别设有快车道、慢车道、绿化带和非机动车道。经实测,快车道和慢车道均宽3.5米、绿化带宽1.8米、非机动车道宽2.3米,事故发生路段为弯道,实测弯道半径211米。事发路段总体抗滑性能为“良”,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关于一级公路抗滑性能的要求。
▲图:事故发生地点示意
该路段在2007年、2014年分别进行升级改建和路面大中修,但并未改变原有道路线形、纵坡及路面宽度,也未增设中央分隔带等设施。
事故原因及问责
▶ 原因:驾驶人违规操作、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
直接原因:经调查认定,半挂汽车驾驶人驾驶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超载车辆,在弯道及雨天未有效控制好安全速度,行驶中车尾越过道路中心线进入对向车道,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而事故发生时,重型半挂汽车车厢右后部固定栏板的锁扣和内插式立柱在碰撞中脱落,导致车厢栏板撞入公交车车厢内,是造成人员伤亡扩大的主要原因。
间接原因:当地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相关公路治超职能部门、公路管理部门、公路工程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以及公路设计单位、公路改建工程设计审查部门对事故路段工程把关不严等。
▶ 问责:有关企业、单位、个人被依法追究责任
目前,司法机关已对涉事驾驶人、车辆所有人、物流运输企业及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根据调查事实,由有关部门对涉责单位的13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内容资料来自江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鹰潭市“5·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审核 | 乔靖
编辑 | 海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