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送人却出车祸 谁来赔?
【导读】助人为乐历来是我国提倡的传统美德,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也难免会发生因为好心帮助他人,却在帮助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情况。不久前,来晋务工的阿成(化名)就遇到了这种“好心办坏事”的尴尬事。
案情回放
今年大年初一,阿成来到晋江磁灶的朋友家里,与朋友共度佳节。晚宴期间,阿成认识了两位也是来自四川的老乡小玲(化名)和小兰(化名)。
宴席散后已是深夜,阿成、小玲和小兰均准备返回住处休息,但小玲和小兰没有交通工具可乘坐,阿成便说可以用摩托车送她们回宿舍。小玲和小兰接受了阿成的好意。
但当他们途经磁灶镇宝洋开发区路口路段时,阿成的摩托和另一辆由小杰(化名)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了碰撞事故,造成小玲和小兰不同程度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阿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小杰负次要责任,小玲和小兰不负事故责任。小玲和小兰因事故受伤共造成13万余元的医疗费等其他损失。她俩将两个事故车主阿成和小杰告上法庭。晋江市法院磁灶法庭受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阿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他应对事故的损失余额(扣除交强险的赔偿金后)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当时阿成是出于热心无偿帮忙的,所以他与两名原告系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的案情,法院认为,阿成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阿成及两名原告小玲和小兰平均分担。
法院同时查明,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小杰,其车辆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小杰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3万余元的赔偿金中,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小杰因未投保交强险,需承担11万多元。
法官点评
帮工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偿帮工时 存在重大过失
帮工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现象在我国的现实生活尤其是农村社会中非常普遍。这种情况体现了一种值得提倡和鼓励的相互照顾、相互帮助的传统社会风尚。”经办法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形成无偿帮工关系后,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帮工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阿成是在无偿帮忙运送两原告回住处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所以他们之间已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由于阿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即阿成具有重大过失,故阿成和两个原告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晋江市法院磁灶法庭林海堤)
■记者 王诗伟
[编辑:丽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