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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开车出事故,让他人顶包意欲骗取保险金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9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奔驰轿车行驶到谢桥镇中心医院门口时,发生撞到树上的单方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张某听说后赶到现场。应被告人李某要求,被告人张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保险公司电话,谎称是自己驾驶。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李某向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提出保险理赔28万元,因该公司发觉此起事故存在顶包嫌疑及多处疑点,将该案移交人保财险颍上支公司处理。同年9月7日人保财险颍上支公司向颍上县公安局报案,同日该局依法询问张某,张某如实供述汤某酒后驾车出现交通事故,其为李某帮忙在报案中谎称自己驾驶车辆并与李某一起向人保财险公司提出索赔的事实。人保财险颍上支公司至案发未赔偿李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意图骗取保险金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两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李某、张某在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决定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