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更新时间: 2020-03-12 02:52 热度: 444°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运输类车辆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改善我县空气质量,切实提升人居环境和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长兴县全域实施工程运输类车辆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范围:长兴县全域道路。
二、限行车辆及措施:以上限行区域全天限制工程运输类的中重型自卸货车、中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预拌混凝土车辆)通行。上述车辆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应当到辖区交警部门办理通行证后通行。
请广大车辆驾驶员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指示通行,对违反规定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工程运输类车辆限行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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