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公安交警曝光交通事故案例
更新时间: 2020-03-12 03:48 热度: 1033°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5月2日21时15分许,余某驾驶陕E0***0F号小型轿车沿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弯时,与相向直行刘某驾陕E1***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余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7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
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安全提醒: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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