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车祸致1人死亡 肇事男子被提起公诉
(原标题:连云港车祸致1人死亡 肇事男子被提起公诉)
被告人谢晓韩,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谢晓韩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贰仟元。被告人谢晓韩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晓韩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谢晓韩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车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谢晓韩,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车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4时02分,被告人谢晓韩持C4证驾驶苏GA****小型轿车,沿连云港市赣榆区厉庄镇西陡岭村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心街路口向北转弯时,与韩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韩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谢晓韩驾车逃逸。经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晓韩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谢晓韩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扣押的苏GA****小型轿车1辆、苏GE****力帆牌摩托车1辆等物品清单;
2.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6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车某某、贾某甲、贾某乙、杨某某、盛某某、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谢晓韩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第[2019]1481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病理)字[2019]1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2019]交鉴字第52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晓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晓韩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