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副镇长酒驾撞死人逃逸 第2天淡定上班
(原标题:徐州沛县一副镇长酒驾撞死人逃逸 24岁青年无辜殒命)
中国江苏网1月9日讯 身为镇政府公职人员,酒驾开车撞倒路人后,不仅没有停车救人,反而加速行驶过去,致无辜青年枉死。近日,发生在江苏徐州的“副镇长酒驾撞死人后肇事逃逸”事件,经警方调查,肇事逃逸者李某涉嫌酒驾,目前已被当地警方刑拘。
政府官员酒驾撞人后加速离开
近 日,有网友在徐州当地论坛发帖中称“徐州沛县龙固镇副镇长李某于2015年12月2日晚上10时23分,在沛县龙固镇致龙固前程子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 龙固公墓前与行人朱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当场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驾驶轿车快速驶离事故现场。”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追踪调查,并从沛县当地警方处确 认核实了此事。
事发后,警方通过事发地点的监控视频,最终锁定嫌疑人李某和其驾驶的苏c牌小轿车。沛县警方部门通过对李某当日的行为轨迹进 行调查中发现,李某当晚和该镇某村里几名干部喝酒后,驾驶私家车离开,后与朱某发生交通事故,由此推断,李某当日属于酒后驾驶。警方通过对嫌疑车辆进行检 验调取,从车辆底盘处提取到的血迹和DNA显示证明是被害人朱某的头皮与血液,从而确认李某是驾驶该车辆与朱某发生交通事故。
随后,沛县警 方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书内容为“通过对朱某尸体进行死亡原因鉴定,鉴定意见是朱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而从交通事故 认定书中显示,警方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及检验鉴定等证据分析:李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 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定李某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承担次要责任。
肇事者逃逸后仍继续上班曾对警方处理结果提出异议
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第二天仍正常到镇政府上班,主持镇里工作。直到几天后警方根据监控录像锁定李某时将其带走调查时,李某当日仍在镇政府上班,且嫌疑车辆就停在镇政府里。
事后,受害人朱某的母亲胡女士告诉记者,李某曾多次让当地一些村民到其家中谈判,企图花点钱将此事私了,但事情发生后一个多月,李某至今未给出任何赔偿。
沛 县当地警方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后,李某还曾提出复核申请,申请的理由为原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李某认为申请人驾车与行人朱某发生事故,这种认定事实错误。 其认定朱某当时不是正常在路上行走的行人,而是受伤后躺在路上。从车检情况只能说明车辆未同死者直接碰触,仅仅是底盘与死者接触,足以说明死者当时是躺在 路面上而非在路上行走。其二,李某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不当,应改为同等责任。理由是当日对方在深夜躺在乡村路上,其行为非常危险,对本次事故发生起到重大 作用。
对此,2015年12月30日,沛县警方得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维持原沛县公安局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死者是名24岁的花季少年未曾结婚娶妻
死者朱某的母亲胡女士告诉记者,自己是四川人,年轻的时候嫁到徐州沛县来,几年前与丈夫离婚后,死者朱某判给自己,小儿子判给父亲。离婚后,胡女士带着朱某回到老家四川重庆生活,娘俩一直相依为命,直到2012年朱某要回老家娶媳妇,才离开了自己回到老家沛县。
“儿子从小就是一个很听话的孩子,对待他人也很有礼貌,性格很活泼。自打他2008年初中毕业后,一直在重庆打工,我们娘俩一起生活。 事发前他还在附加的网吧里当网管,还没有谈对象结婚,就遭遇不测了。前阵子,他跟我说想要到苏州去打工谋发展,碰巧身份证丢了,补办又需要时间,事发那几 天徐州又下大雪,儿子没走成,谁能想到能发生这样的事情啊,可怜了我那命苦的儿子了!”谈到儿子的死因,胡女士泣不成声。
李某所任职镇政府事先并不知情
来源:中国江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