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叙永:实习期驾驶挂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免赔
更新时间: 2020-03-12 09:31 热度: 824°
四川新闻网泸州3月3日讯(刘彬 何芳)程某驾驶牵引挂车与曾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曾某无责,曾某主张牵引挂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以程某持A2实习期间驾驶证驾驶牵引挂车为由主张免赔,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免赔主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间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载有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之规定可知,程某在实习期间驾驶牵引挂车,明显违反该规定,结合投保时签订的保险合同,即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之约定可知,保险公司主张免赔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遂采信了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而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