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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峡交警侦破逃逸案 群众感谢送锦旗

  近日,李先生和家人来到青铜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将一面写有“破案神速 秉公执法”的锦旗送到了副大队长杨浩、事故处理民警韩冬立手中,以表达对事故中队民警全力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将肇事逃逸者绳之以法的深深感激之情。

  2018年4月17日21时10分,青铜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接到群众报警:在青铜峡市康乐街“派胜康城”小区南门附近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男子被一辆小车撞伤,肇事车辆撞人后逃逸。警情就是命令,值班事故处理民警韩冬立、王武迅速出警赶赴事故现场。

  到达现场后,得知被撞男子名叫李先生,头部严重受伤,已经被送至医院抢救。民警立即对现场展开勘查的同时,又对现场周围群众进行走访。由于李先生受伤后处于昏迷状态,无法表述事发经过,加之天色已黑,现场有价值线索很少,仅遗留肇事车辆反光镜内镜片一块,这无疑给案件的侦破增加了难度。

  鉴于案情重大,事故中队秉持着不破此案不撤兵的信念,一面组织警力继续加强对周边群众进行走访排查,寻找破案线索;一面进一步扩大视频监控调查范围进行排查。通过细心地排查,寻踪觅迹,结合目击者证词,初步认定肇事逃逸的嫌疑车辆系一辆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而且事发时只有右侧的反光镜受损,判断该车在附近小型汽车修理厂更换反光镜的可能性较大。功夫不负有心人。4月19日上午9时,韩冬立带领协警马天伟对青铜峡市城区的小型汽车修理厂进行“地毯式”排查走访时,得知一辆车牌尾号612牌号的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某小型汽车修理厂换过反光镜,韩冬立随即调取了车牌尾号612牌号的车辆信息,并于当日11时,在青铜峡市叶盛镇一家加油站,将肇事逃逸嫌疑人张某及肇事逃逸车辆查获。

  经询问,张某对其驾车撞人后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张某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14日、罚款2000元和记12分的行政处罚。

  事后,李先生和家人被民警尽职尽责的精神深深感动,在出院后第一时间为民警赠送锦旗,以表达对民警最真挚的感激之情。

  青铜峡交警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驾车出行,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行驶,避免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要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企图以逃逸来逃避责任做法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法律处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时的逃避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张某以身试法,已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希望所有开车的朋友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抵制肇事逃逸等严重交通违法。

  交通肇事逃逸相关法律规定:

  在鉴定的同时应当先分清事故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1、责任认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驾驶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损害赔偿重。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3、行政处罚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已构成犯罪的驾驶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4、刑事责任重。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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