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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4月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五

   为认真落实“百日安全行动”部署,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醒,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现将近期我市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曝光如下:

  案例五:(交警分局二大队)

  

  

  简要案情:

  2019年04月09日11时26分,杨某(男,25岁)驾驶车牌号为宁B92398"嘉龙"牌的中型自卸货车,沿1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石嘴山市惠农区110国道与简滨路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武某某(男,32岁)驾驶车牌号为宁BV6960“昌河”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驾驶员杨某驾驶宁B92398自卸货车在通过十字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左转,未及时观察路面行车状况,是造成次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之规定。

  当事人杨某某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武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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