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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衡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锋、刘凡、刘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终23372号

    高锋、刘凡、刘攀:

    上诉人广州市衡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锋、刘凡、刘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233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225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225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刘凡、刘攀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高锋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广州市衡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78元,均由高锋、刘凡、刘攀连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