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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责任交通事故交强险如何理赔?且看法院这份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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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5月7日消息,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一则刑事判决书,针对一起交通事故,对事故双方和保险公司做出了判决。

  裁判文书显示,2018年12月19日7时20分,被告于兆稔驾驶小轿车由西向东行至龙口市徐福街道后田村,与由北向南骑电动三轮车的原告邹作芬相撞,造成二车损坏,原告受伤。本次事故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于兆稔与原告负同等责任。因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本案有三个当事人,分别为:

  原告邹作芬,女,汉族,1950年6月15日出生,住龙口市,

  被告于兆稔,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

  原告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医疗费825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4500元(50元/天×90天)、护理费9000元(100元/天×90天)、残疾赔偿金19556.4元(16297元/年×12年×10%)、精神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200元、修车费300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56.4元,要求被告于兆稔在交强险外承担3458.2元的60%即2075元,以上合计42131.4元。诉讼费、鉴定费286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非医保用药,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车损不承担。伤残赔偿金应计算11年。

  法院查明,原告伤后到龙口市人民医院住院7天,花医疗费8258.2元,被告于兆稔垫付1000元。于兆稔主张不承担鉴定费用,且其与保险公司同是被告,诉讼费用其不承担全部。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威海恒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其于2019年4月10日出具鉴定意见:符合十级伤残,伤后1人护理90日,营养90日,伤后住院期间用药符合外伤治疗原则。鉴定费2860元由原告预交。

  对以上上述事实,法院认为,除原告主张修车费300元但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外,对原告其他诉求均给予支持,故法院认定原告损失如下:医疗费825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4500元(50元/天×90天)、护理费9000元(100元/天×90天)、残疾赔偿金19556.4元(16297元/年×12年×10%)、精神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43214.6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交强险内承担39756.4元;由被告于兆稔交强险外承担3458.2元的50%即1729.1元,扣除已经垫付1000元,还应赔偿729.1元。鉴定费286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9756.4元。

  二、被告于兆稔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29.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此外,案件受理费85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承担801元,由被告于兆稔承担9元,由原告承担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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