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骑电动车横穿马路被撞 车主判担责赔偿近40万
原标题:女子骑电动车横穿马路被撞,轿车车主判担责赔偿近40万
新京报讯 高女士驾驶电动车横穿马路被撞,后将当事轿车司机王先生诉至法院索赔。新京报记者今日(1月9日)了解到,山东淄博市张店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先生需赔偿高女士38万余元。宣判后,王先生提出上诉,并提交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证明自己是正常行驶,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因此没有赔偿义务。
“行驶未确保安全”,轿车司机被认定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法院一审认定,2019年1月19日下午2点左右,王先生驾驶小轿车顺东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昌国路北直行导向车道内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违反交通标线的高女士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高女士本人受伤,相关车辆也均有损伤。
根据2019年2月张店交通大队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高女士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因是未按交通信号灯行驶等;王先生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原因是“行驶未确保安全”。对此结论,王先生不服,申请进行复核。
2019年3月,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复核结论认定,原交通事故认定中的部分事实不清,责令张店大队对该案重新调查。2019年5月,张店大队再次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得出结论仍旧是高女士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王先生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高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58万余元。高女士认为,交通事故导致自己受伤并且伤情严重,现其仍处于康复治疗阶段。交管部门认定自己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王先生承担次要责任,故起诉赔偿。
轿车司机称自己是正常驾驶,对方应负全责
王先生答辩表示,事发当天,高女士骑电动车由东向西闯红灯横穿马路撞到自己车辆左前方,当时自己正在车道内正常行驶。事发时高女士未戴安全头盔也没有驾驶证,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因此没有赔偿义务。
在案件庭审过程中,王先生提交了当时自己车辆前方的公交车视频记录的事发现场情况,17秒的视频显示,高女士驾驶电动车横穿马路,行驶过程中撞上了王先生驾驶的白色轿车。
2019年12月,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院对案件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虽然王先生提交了事发时的监控记录,但不足以推翻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负次要责任的王先生应该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王先生支付高女士相关赔偿共计38万余元。
目前,王先生已经就该案提出上诉,并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
记者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