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交警曝光3例近期交通事故 造成3人死亡
1.旬邑大队: 2017年8月15日20时30分左右,徐某某(持B2证)驾驶陕AN639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旬邑县城前往职田镇途中,车辆沿306省道由南向北行至旬邑县太村镇东河村路段时,将路面行人赵某某、李某某撞倒,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经旬邑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
事故原因分析:
当事人徐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行人动态观察不清,未确保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赵某某、李某某二人在7米以上路宽的道路上行走,均未在1米范围内通行,是形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过错及责任:
当事人徐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过错较大,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赵某某、李某某违反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过错较小,应共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礼泉大队:2017年8月22日11时许,郑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礼泉县北大街有南向北行驶,当行驶到仲桥大街桥北村段时,适逢同向前方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左拐,郑某某车速过快,避让不及,与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
事故原因分析:
1、郑某某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反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2、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
3.泾阳大队:2017年8月15日14时50分许,刘某某驾驶绿佳牌二轮电动车为了乘树荫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泾阳县永乐镇美国科技园门前时与史某某驾驶由北向东右转弯的陕A*****轻型普通货车时相撞,致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史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电动车驾驶人刘某某未注意安全按照交通规定行驶是本起事故原因之一,机动车驾驶人史某某未注意安全转弯行驶是本起事故原因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