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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3·16”交通事故19名责任人被处理

  本报10月10日讯 (记者 郑书成)今日记者从省安监局了解到,近日,国务院安委办和省政府批复同意对临汾“3·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结果意见,19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处理。

  2011年3月16日,在临汾市境内108国道896KM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30.8万元。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省政府安委办《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中显示,货车驾驶人李继平、客车驾驶人戚后峰夜间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公路建设中随意变更绿化,未及时更换标志标牌;相关部门在城区公路通车后,没有及时在交叉路口设置交通信号指示灯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9名被处理的事故责任人中,2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7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7名受处的责任人中,临汾市运输公司客运一分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薛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临汾市运输公司客运一分公司经理冯某、临汾市运输公司安全处处长王某、临汾市运输公司分管客运副总经理田某、临汾市运输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沈某4人均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郑书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