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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三河交通律师事务所 高胜诉率律师

廊坊三河交通律师事务所_高胜诉率律师

抛锚车辆被撞,责任如何认定?

案情:胡某驾车外出办事。途中汽车轮胎爆胎,胡某便将汽车停在小型车道内换轮胎(未开前后闪光灯)。齐某驾车(未开远光灯)从后面驶来。临近路滑,停车不及,将胡某撞倒,并将胡某的汽车撞到人行道内。在齐某车后方随行的车辆赶到,驾驶员罗某见状紧急制动,因距前车过近,结果撞在齐某车尾部,致使齐某车又将胡某之妻撞倒。

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胡某的车辆发生故障后,在有条件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情况下,将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道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既妨碍了交通的安全、通畅,也给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胡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重大过错,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决定性因素,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齐某在行车过程中精神不集中,发现险情较晚,并且未按规定开启远光灯,未能履行法律规定的交通安全注意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罗某在行车过程中与前车距离过近,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但齐某与罗某的过错和违#章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起决定性的作用,与胡某违#章停车的行为相比,处于次要地位。因此,齐某与罗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搭顺风车遇车祸途中受伤,能否求偿?

案例:

2010年5月3日,王某开车去县城办事,途中巧遇同村老乡李某,在李某的强烈请求下同意其搭顺风车一起去县城。途中王某所驾驶的轿车遭遇了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头部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对方承担30%的责任,李某在该是事故中无责任。对方对所应该承担的费用履行了给付义务,但是张某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协商无果,李某遂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自己的损失费用。

争议焦点:

王某认为,自己出于好意允许李某搭乘自己的车去县城,事故的发生也非自己主观本意;而且双方是无偿的搭乘行为,没有形成运输合同,对于李某的受伤其自己应该承担责任。

张某指出,自己的受伤和王某有直接原因,王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景玉律师解疑:

本案中,王某允许李某搭乘的行为构成好意同乘,虽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王某在驾驶是应该保障其车内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王某作为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同意李某乘坐,即负有将其安全带至目的地的义务,这种义务不是以有偿与否做为生效的条件。王某应该对李某的安全负责,王某的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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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出借车辆谁担责?案#件事实:

2010年小王与妻子商量后购买了一辆某牌子的轿车,家里顿时又增添了一份喜庆,在农村,买车的人还是不多的。同村的小张从小就和小王是好朋友,可以说是从小玩到大,小张看到小王买了一辆新车也很高兴。一天,小张与朋友要去别的地方办点事,但坐车又不方便,于是小张便想起了小王的新车,于是就找到了小王,要求借小王的车用一下,小王知道小张是没有驾驶资格的,不过出于多年的朋友关系,又碍于面子,只好答应了,小张开车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一行人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为全责,随后该行人将小张和小王一同告上法庭。

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车主是小王,那么事故责任应当由小张承担还是由小王承担呢?

在此,律师提醒您应当注意以下一些情形:

1、查看对方是否具有驾驶资格;

3、确保出借车辆已上交强险;

4、出借车辆时的安全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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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www.cehui8.com/news/shangxun/2fa2_722487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