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大城交通律师询问免费 交通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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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不可拒收性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在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等相关程序后,会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并及时送达当事人。但有的当事人由于对认定书有异议,拒绝签字,不予接收,这是极其不可取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事故处理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为,不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拒收认定书,并不意味着事故处理机关没有送交。只要事故处理机关对拒收认定书的行为记录在案,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当事人拒收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影响公安机关的送达。
从另一个方面看,即使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也应当接收,这样可以对持有异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认真审读,仔细研判,以便从中找出具体的错误之处。按照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后者在受理后需在30日内做出复核结论。
当然,当事人收到有异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争议。
因此,即使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也绝不可拒收。只有认真签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送达的事故认定书,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停车不当致事故 造成损害需赔偿
案情:2015年8月4日,张某驾驶拖拉机行驶至一村镇路段时,因马某的轿车停靠在路边,张某为绕开此车,碰撞到骑电动车的李某,致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操作不慎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临时停靠车辆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的伤情治疗稳定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16年11月30日,李某将张某、马某以及其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9035.4元。之后,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李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8月15日,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定李某的伤情不构成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驾驶机动车因绕行马某停靠在路边的轿车,撞到李某驾驶的两轮电瓶车,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侵害了李某的健康权、财产权。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法应按70%和30%的比例向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李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且两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相同,故两公司应分别承担50%的责任。旌德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和马某分别赔偿李某420元、180元,两保险公司分别赔偿李某24033.6元。
笔者提醒:虽然现在车辆不好停放,但也希望广大车主尽量停好车,否则不当停车,不仅会缴纳罚款,还有可能侵害到他人权益,造成相应赔偿。
廊坊大城交通律师询问免费_交通赔偿律师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2018年2月4日晚,龙某驾驶一辆黑色大众桑塔纳轿车由南向北行驶与王某驾驶的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在廊涿引线北大王庄村口相撞。龙某在饮酒后错误的估计与王某的车距,在没有打转向的情况下向内侧拐弯,致使与对向王某车相撞。造成双方驾驶员及乘客不同程度的受伤,两辆车辆均因撞击变形受损。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检察院依法对龙某以危险驾驶罪立案起诉。法院依法对龙某危险驾驶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判处龙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2000元罚金,承担王某等人的住院费、医疗费、误工费、车辆损失等共计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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