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28”、“5·23”三期特别重大事故处理情况
2010年3月1日,神华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海能源公司)骆驼山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32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53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矿井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骆驼山煤矿隶属乌海能源公司,地处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属于基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0万吨/年,主要开采煤层为9号、16号煤层。该矿采用斜井—立井混合开拓方式,矿井设计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
事故发生在16号煤层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顶板为砂泥岩、泥岩,底板为泥岩、炭质泥岩,底板下距奥灰岩的距离为34米。事故发生前矿井正在进行二期、三期工程建设。
(二)矿井建设组织管理情况
1.建设单位。乌海能源公司(属神华集团)。骆驼山煤矿除按《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安全协议》的规定对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工程质量监管外,还通过调度会、碰头会等方式沟通信息,共同研究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施工单位。该矿二期、三期工程由中煤第五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五建公司,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第一工程处(以下简称中煤五建一处)和河南郑州矿山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郑建公司,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中标承建。中煤五建一处在未经乌海能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于2009年1月和7月,先后两次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民营企业陕西榆林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宏泰公司),并将榆林宏泰公司临时组建的施工队伍编为中煤五建一处132队;2009年5月,又与陕西煤炭建设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煤建公司,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签订合同,将由河南郑建公司负责施工的部分井巷工程转给陕西煤建施工。事故当班井下上述3方施工队伍都在施工。
3.监理单位。辽宁诚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诚信监理公司)对骆驼山煤矿建设项目的土建、矿建、机电设备安装进行全程监理。具有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4.设计单位。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具有甲级设计资质。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骆驼山煤矿16号煤层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遇煤层下方隐伏陷落柱,在承压水和采动应力作用下,诱发该掘进工作面底板底鼓,承压水突破有限隔水带形成集中过水通道,导致奥陶系灰岩水从煤层底板涌出。
(二)间接原因
探放水措施不完善,防治水工作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当,贻误撤人时机;违法分包工程,施工组织混乱;现场施工管理不到位,技术力量薄弱;建设、施工等单位未严格执行三级安全培训制度,致使施工人员对隐患识别能力差、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内蒙古乌海市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乌海市煤炭局对骆驼山煤矿探放水措施不完善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内蒙古煤矿安监局乌海监察分局对骆驼山煤矿探放水措施不完善等问题执法监察有漏洞。
三、责任追究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共4人)
1.岳连孝,榆林宏泰公司骆驼山项目部队长。2010年7月1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2.杨国强,中煤五建一处骆驼山项目部副经理(主持工作)。2010年7月1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3.张燕斌,骆驼山煤矿调度室调度员。2010年7月1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4.尚国彪,骆驼山煤矿调度室主任。2010年7月1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以上人员正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共25人)
1.郝勇,榆林宏泰公司骆驼山项目部经理,开除党籍。
2.吴仁祥,中煤五建一处工程管理科科长,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3.袁兆宽,中煤五建一处总工程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4.杨东兵,中煤五建一处安监处处长,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5.吴德贵,中煤五建一处处长、党委副书记,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6.王祥军,中煤五建公司工程管理部主任,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7.杜勇,中煤五建公司安监局局长。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8.孔庆海,中煤五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生产、安全等工作,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9.王天润,中煤五建公司党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
10.李新宝,中煤五建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1.高阳平,骆驼山煤矿生产技术部部长,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2.孟冰,骆驼山煤矿总工程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13.林庆海,骆驼山煤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撤销党内职务、罢免工会主席职务。
14.苗继军,骆驼山煤矿党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
15.田武强,骆驼山煤矿矿长、党委副书记,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16.潘永前,乌海能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兼骆驼山煤矿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17.孙建岭,乌海能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8.李来喜,乌海能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政记大过。
19.李宝山,神华集团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行政记过。
20.杨根盛,神华集团工程管理部总经理,行政记过。
21.舒克勇,辽宁诚信监理公司骆驼山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行政降级、注销其监理工程师资质。
22.董立稳,辽宁诚信监理公司副总经理,行政记大过。
23.白靖,辽宁诚信监理公司总经理,行政记过。
24.吕智山,乌海市煤炭局副局长,行政记过。
25.张晓利,内蒙古煤矿安监局乌海监察分局事故调查室主任,行政记过。
责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中国中煤能源(601898,股吧)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行政处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乌海能源公司处以罚款300万元,对中煤五建公司处以罚款200万元。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由内蒙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辽宁诚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3·2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2010年3月28日,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在基建施工中发生透水事故,造成38人死亡、11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37.29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矿井基本情况
(一)王家岭矿概况
王家岭矿区地处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临汾市乡宁县境内,为基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00万吨/年。该矿采用平硐-斜井开拓方式,设计分2个水平开采,按高瓦斯矿井设计。设计首采工作面为20101和20102两个综采工作面。该矿区范围内小窑开采历史悠久,事故发生前该矿井田内及相邻共有小煤矿18个。
(二)王家岭矿建设情况
王家岭矿由华晋焦煤公司开发建设。该矿于2007年1月16日开工建设,截至2010年3月27日,矿井一期工程已完成98.3%,剩余工程量418 米;二期工程已完成55%,剩余工程量2921 米;三期工程的20101、20102采煤工作面等巷道已完成23.1%,剩余工程量9302米。
(三)王家岭矿建设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1.建设单位:华晋焦煤公司,由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能源集团)和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煤集团)合资组建,各占50%股份。下设王家岭矿区建设指挥部负责建设工作。
2.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王家岭矿碟子沟项目井巷工程由中煤能源集团下属的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一建公司,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第六十三工程处(以下简称中煤一建六十三处)施工。
3.监理单位: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迪监理公司),为中煤建设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矿山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4.设计单位:中煤西安设计公司,隶属于中煤建设集团,具有甲级设计资质。
5.井下物探项目单位:西安研究院,隶属于中国煤炭科工集团,资质等级为甲级。
(四)碟子沟工程项目施工情况。
发生事故的首采工作面20101回风巷,由中煤一建六十三处27队负责施工。该工作面于2009年11月10日开工,截至事故发生时已掘进797.8米。采用直流电法、瑞雷波物探方法进行井下超前探水。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该矿201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附近小煤窑老空区积水情况未探明,且在发现透水征兆后未及时采取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等果断措施,掘进作业导致老空区积水透出,造成+583.168米标高以下的巷道被淹和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地质勘探程度不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未查明老窑采空区位置和范围、积水情况;水患排查治理不力,发现透水征兆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施工组织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未对职工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对部分新到矿的职工未进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部分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
四、责任追究
(一)移送司法机关人员(共9人)
1.贾剑勇,王家岭矿区建设指挥部工程技术部部长,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2.吴东红,王家岭矿区建设指挥部工程技术部地测、防治水工作组组长,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3.姜世杰,中共党员,中煤一建六十三处副处长兼碟子沟项目部经理。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4.张军伟,中煤一建六十三处碟子沟项目部技术副经理。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5.曹奎兴,中煤一建六十三处碟子沟项目部生产副经理。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6.常世坤,中煤一建六十三处碟子沟项目部安监站站长。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7.邹达山,中煤一建六十三处碟子沟项目部地质水文负责人。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8.王益,西安研究院电法勘探技术研究所职工,王家岭矿井巷工程二、三期巷道井下电法与瑞利波勘探项目现场技术负责人。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9.葛廷福,康迪监理公司王家岭矿项目监理处碟子沟项目监理部总监代表,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以上9人目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有关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共30人)
1.张书国,中煤一建六十三处碟子沟项目部党支部书记、副经理,分管项目部党务等工作。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2.王国元,中煤一建六十三处安监处处长,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3.吕志江,中煤一建六十三处总工程师、处党委委员,负责工程技术管理、职工培训等工作。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4.周德红,中煤一建六十三处处长、党委副书记。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5.李振东,中煤一建十处处长、党委副书记。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6.徐培忠,中共党员,中煤一建安监局局长。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7.蒲耀年,中煤一建公司总工程师、党委委员,负责工程技术管理、质量管理等工作。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8.葛惠永,中煤建设集团副总经理,中煤一建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9.刘宪斌,康迪监理公司王家岭矿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王家岭项目监理处全面工作。解聘职务,依法吊销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10.赵静良,康迪监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和生产工作。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11.张钦邦,康迪监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2.王卫东,中煤西安设计公司副总工程师,王家岭矿井设计项目负责人。行政记过。
13.常胜秋,中煤建设集团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4.王希达,中煤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行政记大过。
15.王金余,中煤建设集团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6.洪宇,中煤能源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常委,负责集团公司生产、安全、科技等工作。行政记过。
17.宋建国,王家岭矿建区建设指挥部常务指挥、总工程师,兼华晋焦煤公司派驻王家岭矿区建设指挥部安全负责人。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18.席北明,华晋焦煤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王家岭矿区建设指挥部党总支书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9.孙守仁,华晋焦煤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常委、王家岭矿区建设指挥部总指挥。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20.李宝柱,华晋焦煤公司基本建设处处长、离柳矿区建设指挥部总指挥、质检站站长。行政记大过。
21.赵和平,华晋焦煤公司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行政降级。
22.王凌鹤,华晋焦煤公司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生产技术处处长。行政记大过。
23.李进鹏,华晋焦煤公司总工程师、瓦斯综合治理研究所所长,负责公司全面技术管理。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24.周亚东,华晋焦煤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25.温百根,华晋焦煤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26.游浩,山西焦煤集团董事、党委常委、总工程师,行政记过。
27.曾方禄,西安研究院电法勘探技术研究所技术专家,王家岭煤矿井下物探项目技术负责人。行政降级。
28.王信文,西安研究院电法勘探技术研究所所长、党支部书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29.李恒堂,西安研究院副院长。行政记大过。
30.赵国源,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局长、党总支书记,党内严重警告。
责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行政处罚
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华晋焦煤公司处以罚款225万元,对中煤一建公司处以罚款210万元。
辽宁省阜新市“5·23”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0年5月23日,辽宁省阜新市境内长(春)深(圳)高速公路彰武段发生一起逆行货车与客车相撞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3人死亡、2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03万元。
一、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重型货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重型货车严重超载、大客车严重超员并超速行驶,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二)间接原因
1.辽宁省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封道方案要求,未在施工封闭道路两端开口处安排安全员全天值班;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社会车辆在施工路段违法掉头的重大安全隐患。沈阳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不到位。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和高速公路管理局阜新管理处,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巡查中发现的施工路段存在的违法掉头问题查处不力。沈阳市辽中县公安局六间房警务工作站未发现肇事大货车超载的问题。
2.天津市长途汽车客运中心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天津通莎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督促检查不力。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对车辆承包人及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东区运管所对客运站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客运站车辆出站严重超员、管理混乱等问题。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对河东区运管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失察,在明知客运站不具备一级资质标准的情况下,通过验收并认可该客运站具备一级资质。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卫国道大队和东丽支队华明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发现事故客运卧铺车辆出站严重超员及在东丽支队辖区固定路段经常停车揽客等问题。
3.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对辖区内货运车辆经营者和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
二、责任追究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史永平。货车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驾驶严重超载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违法逆向行驶,造成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赵志远。可车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驾驶严重超员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违法超速行驶,造成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共29人)
1.何鹏飞,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经理,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2.张傲宁,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一标段项目经理,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3.陈佰荣,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行政记大过。
4.董伟业,沈阳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总监办第一监理驻地办主任。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5.苏志强,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副指挥,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6.王春雷,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副局长、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指挥,行政记过。
7.白雪飞,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阜新管理处路政稽查科科长。行政记大过。
8.赵鑫,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阜新管理处副处长,行政记过。
9.李振明,沈阳市辽中县公安局六间房警务工作站执勤民警。行政记大过。
10.孟庆龙,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二中队中队长。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1.王凤洲,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大队长、党支部书记。行政记大过。
12.郝居广,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党委委员。行政记过。
13.李鹏程,天津市长途汽车客运中心站车辆出站门检服务员,负责检查出站车辆载客数量等工作。开除。
14.曹连仲,天津市长途汽车客运中心站副站长,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15.朱振勇,天津市长途汽车客运中心站站长。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6.徐庆,天津通莎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部长,分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7.吕广信,天津通莎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副总经理,行政记大过。
18.赵俊起,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9.王敬,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安全监督处处长,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20.曹书毅,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党内警告。
21.肖福祥,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行政记过。
22.刘金全,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东区运管所驻客运站驻站员,行政降级。
23.王五一,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东区运管所所长、党支部副书记。行政记大过。
24.刘立新,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秩序管理科科长。行政记大过。
25.杜若,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行政记过。
26.安长瑞,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卫国道大队民警,行政记大过。
27.高飞,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华明大队教导员。行政记过。
28.崔书伟,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行政记大过。
29.陈为义,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交通局副局长、党委委员、纪检组长,行政记过。
辽宁省、天津市有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生产经营、运输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