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首例刑事被告人缺席审判案当庭宣判
更新时间: 2020-03-13 12:48 热度: 1142°
2018年2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庄某某因超车发生争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罗某某邀集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汪某丁(四人均已判刑)采取轻微暴力手段,强行索要了庄某某8888元。
然而,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在依法被取保候审期间,发生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脑疝、意识昏迷。案件诉至法院后,因被告人罗某某迟迟未恢复意识,无法出庭,歙县法院对该案裁定中止审理。
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创设“严重疾病缺席审判”制度,规定“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罗某某即符合此种情形。
为慎重起见,2019年8月8日,该案审判长和承办法官来到被告人罗某某家中走访,这时的罗某某不仅行动不便,就连话也说不出来。承办法官查看了罗某某的病历及询问了解了其身体情况,并向其家属详细介绍了缺席审判程序,征询被告人家属意见。在征得被告人近亲属的同意后,裁定该案恢复审理。
8月12日下午,歙县法院公开开庭缺席审判此案。公诉人及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泄愤,纠集他人,采取轻微暴力手段,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是共同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当庭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