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启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三类情况可申请
人民网沈阳4月12日电(蒋山)12日,本网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获悉,沈阳从今日起正式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当遇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这三类情况时,救助基金可以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的垫付情形
在沈阳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程序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每笔抢救垫付费用不超过5万元。
垫付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流程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属地事故处理机构判定符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三种垫付情形之一的,于1个工作日内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殡葬)费用垫付审批单》上报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属地事故处理机构自受理符合垫付条件的交通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害人(近亲属、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及医疗机构送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告知书》。
受害人、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通过医疗机构提出垫付申请时应承诺:受害人方如有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的,由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通过从责任方或保险等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同意赔偿款首先直接用于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72小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及医疗机构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由医疗机构或受害人近亲属将材料送达事故发生地工作站进行初审。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和医疗机构。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医疗机构因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由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聘请专家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和相关医疗机构。
垫付丧葬费用的流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符合救助基金救助情形的,由受害人法定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凭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及《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
对未知名死者,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在向殡葬服务机构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殡葬服务机构书面申请当地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丧葬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追偿垫付款的流程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发送《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依法进行追偿,并明确偿还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对已经垫付抢救费用的,事故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生效后,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法追偿垫付费用。
相关责任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司法调解和法院审判的过程中进行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应当缴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并注明偿还项目。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垫付费用核销后侦破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按规定追偿垫付费用,追回的垫付费用纳入当地救助基金账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