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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被曝光,是否可以撤销?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江公宣 姜飞 记者 梅建明)前天上午,南京江宁交警大队东山中队接到一起12345工单,诉求人陈某称,12月13日上午,自己开车被追尾,因为车辆停在路中央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于是就将车停靠在路口斑马线上商量事故赔偿事宜,没想到被拍了违停。陈某认为,这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违停的,要求民警将违停撤销。不过,民警经过调看现场监控得知,陈某发生的是轻微交通事故,双方责任明确,依法陈某应当及时撤离现场,严禁妨碍交通。陈某虽然移动现场,但依然妨碍交通,且在路口处停车,并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陈某的行为已经属于违章停车妨碍交通,依法应予以处罚。警方提醒,不是每起事故曝光都能被撤销,还要结合当时的现场情况。

  接到该工单后,民警通过了解情况并查找当时监控录像得知,12月13日上午9时许,陈某驾驶车辆在岔路口路段被吴某车辆追尾,双方责任明确,下车后查看情况不严重,决定私了,于是将车移到路口西侧斑马线及右转弯口处,直行的非机动车、行人和右转弯机动车只能绕道走,影响了路口交通。双方车辆也未打开警示灯,更未设置警告标志。

  交警表示,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撤离现场时,应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由此来看,交警的处罚是恰当的,不可以撤销。

  [交警提醒]

  小事故要及时撤

  现在道路车辆较多,尤其高峰期,难免会出现小碰擦事故,无争议的轻微简易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及时撤离现场,不能移动的应当设置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许多驾驶人都忽略这点,极易引发二次交通事故,同时依照交通法规将予以处罚。

编辑:sf_zhaoh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