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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一男子撞车致他人当场死亡 获刑有期3年缓4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凌晨,被告人叶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原京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五河县双忠庙镇黄桥路段处时,撞到同向前方被害人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叶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天,被告人叶某到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使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综合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