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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境内三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肇事者获刑……

日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一则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苟某,男,汉族,1973年10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现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一审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

原判认定:2019年6月1日8时许,被告人苟某驾驶苏D×××××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芜合高速公路从合肥往巢湖方向行驶,当行至101KM十400M处(施工路段道改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偏离行驶方向,冲过隔离带,撞到对向车道行驶的孙某驾驶的皖A×××××轿车和朱某驾驶的沪D×××××/湘A×××××货车,造成驾驶人孙某当场死亡,乘车人黄某和被告人苟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六大队认定,被告人苟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9)尸鉴字第2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孙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皖天正司鉴(2019)法临鉴字第14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黄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苟某于2019年6月1日因严重受伤在事故现场被民警指挥的120车送医院抢救,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