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郭立新等23人涉黑案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同日,30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分别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双鸭山、七台河、绥化等8地法院同步公开开庭宣判。
宣判
据悉,此次涉案219名被告人,1人被判处死刑,2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其余被判处拘役及六个月至二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勃利县法院公开宣判现场
据介绍,这次集中宣判的31起案件,均为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犯罪,
庭审
既有实施2起故意杀人犯罪,致3人死亡的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有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恶势力犯罪;
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公开宣判现场
既有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和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又有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市霸”“行霸”;
大庆市中院公开宣判现场
既有收取保车费,为超载运输货运司机提供“保护”的黑恶势力,又有暴力讨债、充当地下执法队以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对酒驾司机进行敲诈勒索的恶势力。
既有实施2起故意杀人犯罪,致3人死亡的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有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恶势力犯罪;
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公开宣判现场
既有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和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又有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市霸”“行霸”;
大庆市中院公开宣判现场
既有收取保车费,为超载运输货运司机提供“保护”的黑恶势力,又有暴力讨债、充当地下执法队以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对酒驾司机进行敲诈勒索的恶势力。
双鸭山中院公开宣判现场
桦川县法院公开宣判现场
海伦市法院公开宣判现场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院
哈尔滨对黑恶势力犯罪案集中公开宣判
127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今天,哈尔滨市两级法院同步对全市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宣判后哈市扫黑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道里、道外、南岗、香坊、松北、阿城、双城、五常、宾县9个基层法院,对2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和14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涉案1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二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据悉,截至目前,哈市共打掉涉黑涉恶集团44个,其中涉黑犯罪集团7个,涉恶犯罪集团3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77人,破获案件416起,收缴枪支2支,子弹156发,涉案金额近亿元,冻结扣押涉案财物3000余万元。
今天,哈尔滨市两级法院同步对全市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宣判后哈市扫黑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道里、道外、南岗、香坊、松北、阿城、双城、五常、宾县9个基层法院,对2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和14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涉案1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二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据悉,截至目前,哈市共打掉涉黑涉恶集团44个,其中涉黑犯罪集团7个,涉恶犯罪集团3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77人,破获案件416起,收缴枪支2支,子弹156发,涉案金额近亿元,冻结扣押涉案财物3000余万元。
16件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告人王海龙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王海龙自2010年年初起开始为进出哈尔滨市主城区的超载大型货车非法提供引路、领车“服务”,并在此过程中向货车车主或司机收取一定费用。主要采取提前探路、观察交警出勤规律及出勤地点,然后引导大货车通过规避交警的出勤时间段及绕开交警出勤检查点的办法逃避交警及路政人员的监管和处罚。后王海龙为攫取更多的非法利益,于2014年2月18日注册成立了哈尔滨市通城运输有限公司,由其本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租赁一处民房作为公司的办公室。该公司名义上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实际上是为违规、超载大货车提供非法保护。王海龙先后招揽王刚、张琪、佟兆宇等人作为“保车”业务的骨干成员,再由王刚、张琪、佟兆宇等人各自带领几名非骨干成员分别负责哈尔滨市一定区域内的“保车”业务。2014年至2016年期间,王海龙为方便索要被路政部门查扣的超载大货车,又通过拉拢及财物腐蚀手段先后将时任哈尔滨市公路管理处养路总段路政稽查部部长及路政稽查员的被告人孙春泉、王义拉入其团伙。王海龙指挥王刚、张琪等人在“保车”过程中通过采取提前驾车“遛道”及跟踪、盯梢交警、路政人员出勤等方式带领违章、超载货车躲避监管和处罚,同时通过送金钱、礼物等方式拉拢、贿赂相关交通民警及路政人员,让上述人员为其提供交警及路政人员的出勤地点及时间等信息并在其所保护的大货车遭受查处时为其提供帮助,充当其“保车”行为的保护伞。为了收取保护费,王海龙还指使其组织成员对在哈尔滨市城区内从事货物运输的大货车业主及司机采取暴力及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接受其组织的保护并缴纳保车费。该组织收取保护费后均交给王海龙统一管理和支配,王海龙除用该款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红包及报销各种费用外,还用该款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贿赂,为其组织成员购买、配备数辆轿车及对讲机,以便于其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了方便被其组织保护的大货车被交警部门扣押后逃避处罚,王海龙还指使佟兆宇为其私刻了一枚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稽查总队哈尔滨支队的印章,用以制作虚假的路政部门处罚证明,欺骗交警部门,使被交警部门扣押的大货车得以解除扣押。自王海龙成立哈尔滨市通城运输有限公司以后,王海龙团伙以公司为依托,以王海龙为组织、领导者,以王刚、张琪、佟兆宇为骨干成员,以纪波、曲洪才、曹宪奎、张德、隋阳、雷永利、张峰、陆健、郑明志、周文刚等人为积极参加者,通过长期、多次实施有组织、系统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然后又利用其经济实力拉拢、贿赂相关执法人员为其充当保护伞,从2015年起逐步形成了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7年10月,王海龙利用非法所得通过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进行贿选,当选道外区巨源镇小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谋求政治地位,把持基层政权。截至案发时,已查证属实的该犯罪组织所收取的保车费已近500余万元。在王海龙组织的非法“保护”下,哈尔滨市大货车的超载行为愈演愈烈,“疯狂大货”严重破坏我市正常的交通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广大市民对此深恶痛绝。
(二)敲诈勒索事实
2010年至2018年7月期间,王海龙指使王刚、张琪、佟兆宇分别带领纪波、曲洪才、曹宪奎、张德、隋阳、陆健、雷永利、张峰、郑明志、周文刚等人对从哈尔滨市区周边进入主城区内的超载运输货车收取保车费。保车费分别按次、按月及按年交纳,按次的每次收取100至200元,按月的每月收取2 000元至5 000元,按年的每年收取1万元至2万元。车主及司机交纳了保车费后,王海龙保车团伙成员便将其手机号码告知货车司机,让货车司机在车辆进入城区前提前通知其团伙,以便该团伙派人驾车到入城口接应、引导货车进城,避免超载货车遭到交警及路政人员的拦截和处罚。为了方便其团伙成员保车,王海龙还为其保车团伙成员和部分接受保护的货车司机配备了对讲机,印制了带蓝色鲨鱼标志的不干胶标贴纸,让受保护的司机将其粘贴货车车门上,以便被其团伙成员及被其事先买通的交警及路政部门的执法人员识别。如果货车遭到其他执法人员的拦截和扣押,则由王海龙、王刚、张琪、佟兆宇等人出面通过贿赂执法人员或其事先买通的交警、路政部门人员出面协调解决。为了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王海龙要求其团伙成员对不参加保车的货车车主及司机进行暴力及言语威胁,迫使其参加保车。
王海龙等人以收取保车费为名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57起,敲诈张军、刘洪彬、张剑刚、王传有等58名被害人钱款4 942 570元。其中王刚参与犯罪金额3 354 600元;张琪参与犯罪金额 2 886 500元;佟兆宇参与犯罪金额1 795 600元;纪波参与犯罪金额738 600元;曲洪才参与犯罪金额165 000元;张德参与犯罪金额155 000元;隋阳参与犯罪金额165 000元;雷永利参与犯罪金额5万元;张峰参与犯罪金额165 000元;郑明志参与犯罪金额747 000元;周文刚参与犯罪金额155 000元。陆健、张峰、王义分别于同年8月1日、9月13日、9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
(三)寻衅滋事事实
1.2015年12月20日,王刚负责保护的7辆超载货车被交警查扣后送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停车场等候处理。王刚将此事告知王海龙后,王海龙来到该停车场并向停车场负责人被害人李永富索要被扣的车辆,李永富表示没有交警的正规放车手续不能放车,王海龙因其目的未能达到遂预谋对李永富进行报复。同年12月22日21时许,王海龙指使张琪、黄玉龙纠集周连明、“四哥”等人(均在逃),由张琪驾车带领上述人员携带砍刀、镐把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大道东侧的呼兰区裕田小区西门,对停在该处的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停车场所有的一辆本田奥德赛商务车进行砍、砸,造成车辆前风挡玻璃及车身等多处部位受损。车辆被砸后,该车司机张忠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被砸损的黑AHE238本田奥德赛小型普通客车车损共计2 455元。2016年1月期间,王海龙为平息此事主动找到李永富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2.2017年8月27日11时许,哈尔滨市阿城区的个体运输户被害人靳邦辉(男,34岁)给被告人张琪打电话商量保车费价格事宜,张琪告知靳邦辉每次保车费不能少于200元,靳邦辉认为张琪所报价格过高表示不想在张琪处保车了,张琪遂在电话中问靳邦辉是哪的人,靳邦辉回答其是阿城人,之后便挂断了电话。后张琪将此事告知王海龙,王海龙遂指使佟兆宇、张琪纠集王福、董国峰、霍岩等人(均在逃)于当日15时15分许,分乘3辆汽车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镇。到达小岭镇后张琪便打电话将靳邦辉约至小岭镇满园春饭店门前见面。靳邦辉来到饭店门前后,张琪等人便在饭店门前对靳邦辉进行了殴打,后张琪等人又将其强行拽至佟兆宇驾驶的路虎车上并启动了车辆。车辆行驶过程中,张琪等人又轮番用拳头对靳邦辉进行殴打,造成靳邦辉双眼钝挫伤。当车辆行至小岭镇一火车道口附近时,张琪等人再次对靳邦辉进行殴打,后将其丢弃到车下,张琪等人驾车逃走。次日19时许,靳邦辉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妨害公务事实
2018年7月9日1时许,纪波驾车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客站附近道路上跟踪哈尔滨市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民警李凯、王敬华所驾警车,后被民警发现,民警将纪波车辆截停并依法进行检查,纪波拒不配合民警检查,为防止民警发现其保车的证据故意将保车时所用的对讲机摔坏,并造成辅警张磊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损坏,后民警合力将其控制并报警,纪波被接警赶来的哈尔滨市公安局站前治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带回处理。
(五)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事实
2018年6月期间,王海龙为便于其团伙保车,指使佟兆宇联系制假人员帮其伪造一枚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稽查总队哈尔滨支队的印章。后佟兆宇在哈尔滨东站6路公交车终点附近找到一名制作假章的人员(身份不详)并向其支付了300元的制作费用,该名制假人员为其伪造了1枚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稽查总队哈尔滨支队的印章。后王海龙将该印章用于加盖在路政部门处罚违章车辆的推送单上用于欺骗交警部门,使交警部门误认为超载车辆已经路政部门处理完毕从而将被查扣车辆解除扣押。经鉴定,送检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稽查总队哈尔滨支队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香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海龙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刚、张琪、佟兆宇、孙春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纪波、曲洪才、曹宪奎、张德、隋阳、陆健、雷永利、张峰、郑明志、周文刚、王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海龙、王刚、张琪、佟兆宇、纪波、郑明志、周文刚、曲洪才、张德、隋阳、雷永利、张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结伙敲诈他人财物,王海龙、王刚、张琪、佟兆宇、纪波、郑明志参与数额特别巨大,周文刚、曲洪才、张德、隋阳、雷永利、张峰参与数额巨大,王海龙、王刚、张琪、佟兆宇、纪波、郑明志、周文刚、曲洪才、张德、隋阳、雷永利、张峰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海龙指使张琪、佟兆宇、黄玉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持凶器殴随意打他人,情节恶劣,王海龙、张琪、佟兆宇、黄玉龙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纪波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因王海龙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且纪波妨害公务的行为发生在受王海龙指派对出勤交警跟踪的过程中,故王海龙亦应对纪波妨害公务的行为负责,其行为亦构成妨害公务罪;王海龙、佟兆宇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本案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均系共同犯罪,王海龙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全部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王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在敲诈勒索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佟兆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纪波在妨害公务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纪波、曲洪才、张德、隋阳、雷永利、张峰、郑明志、周文刚、王义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成员,在敲诈勒索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曹宪奎、陆健均系黑社会组织的一般成员。黄玉龙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海龙、王刚、张琪、佟兆宇、纪波、曲洪才、张德、隋阳、雷永利、张峰、郑明志、周文刚均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纪波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张峰、陆健、王义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法认定王海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张琪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刚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判处佟兆宇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依法判处纪波等13名被告人十三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对公安机关扣押的部分供犯罪所用车辆及对讲机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稽查总队哈尔滨支队”的印章予以销毁。
二、被告人朱凤祥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职务侵占,骗取贷款,贪污案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11年,哈尔滨市双城区永治街道长产村村委会进行换届选举,该村村民朱凤祥纠集陈禹东、蒋再春、王玉刚、洪宝强等人,通过请客吃饭等不正当手段拉拢村民为其投票,后朱凤祥被选为村委会主任,陈禹东被选为副主任,蒋再春被选为治保主任,王玉刚被选为委员,后朱凤祥进一步网罗被告人洪立丰、蒋再明(朱凤祥外甥)以及何志刚(在逃)为其所用。
2012年6月,朱凤祥、陈禹东、蒋再春、闫春森、王玉刚以及王晨成立了“双城市春森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春森合作社),朱凤祥任理事长并实际掌控春森合作社,陈禹东等人任股东。2014年4月,蒋再春、闫春森退出合作社,朱凤祥网罗的张常富以及刘加伟(在逃)加入合作社成为股东。2017年,刘加伟代替朱凤祥任理事长,朱凤祥改任理事,但合作社事务仍由朱凤祥决策、指挥、协调、管理。
2013年,长产村在原双城镇政府和双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开始启动长产村果蔬园区建设,以村委会为主体,原双城镇政府及双城镇永治村投资开始建造一期、二期大棚。2014年,园区建设基本完成后,原双城市农业开发办又出资建设了82个温室用于育苗,并修建了办公用房、道路等相关配套设施。被告人朱凤祥、陈禹东等人为了达到攫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利用春森合作社的名义对园区进行管理,排挤原村书记苏志友等其他村干部的参与,独揽园区的经营管理权,通过出租大棚和温室收取租金,非法占用并擅自支出,将国家、集体投资的果蔬园区资产据为己有。
陈禹东、张常富、洪宝强、蒋再春、赵国发、王玉刚、闫树生、洪立丰、蒋再明、金鑫、闫春森以及刘加伟、何志刚等人明知朱凤祥以村委会主任的身份为掩护、以春森合作社为载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加入该组织并伙同朱凤祥共同实施、以及部分成员单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朱凤祥通过对组织成员进行分工,明确其各自职责。经选举,陈禹东任村委会副主任、春森合作社股东,负责园区大棚的建设和原料采购,蒋再春任村委会治保主任、春森合作社股东(后退出),受朱凤祥指使对征地过程中有异议的村民进行威胁恐吓;王玉刚任村委会委员、春森合作社股东,洪宝强、何志刚任长产村屯长,听命于朱凤祥组织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进行贿选等事宜;金鑫系村委会会计,负责征地和建大棚的相关财务工作;闫春森为合作社股东(后退出),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张常富负责春森合作社的财务工作,帮助朱凤祥非法侵占国家专项资金。
朱凤祥等人利用春森合作社侵吞国家巨额专项资金,侵占集体资产,在长产村当地称霸一方,对长产园区的果蔬销售进行垄断和控制,以购买和租赁大棚、温室为名为组织成员攫取非法经济利益。
在朱凤祥的组织和领导下,陈禹东、张常富、洪宝强的积极参加下,蒋再春、洪立丰、赵国发、闫树生、王玉刚、闫春森、蒋再明、金鑫、刘加伟、何志刚等组织成员参加下,以基层村级组织政权为依托,以春森合作社的经济活动为掩护,多次实施了有组织的寻衅滋事、职务侵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朱凤祥组织犯罪集团成员陈禹东等人强行征地、对村民进行威胁、殴打、辱骂,迫使部分村民搬离,破坏了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其组织成员殴打客商、强迫交易,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秩序。朱凤祥伙同其犯罪集团成员把持村级政权,破坏基层组织选举,为所欲为,拒绝上级政府组织的监管,严重破坏了工作秩序。朱凤祥、陈禹东等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长期以来以朱凤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侵蚀村级政权,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社会风气,造成了恶劣影响。
(二)寻衅滋事事实
1.2015年9月,朱凤祥为达到垄断哈尔滨市双城区永治街道长产村西红柿销售的目的,先后两次到被害人王国礼家收西红柿。现场对王国礼、客商鲍俊虎二人进行辱骂、威胁,不许二人在村民王玉石家大棚内收购西红柿。要求到指定的交易罩棚内进行收购,同时必须使用朱凤祥提供的包装箱。因朱凤祥提供的包装箱费用较高,王国礼、鲍俊虎二人没有按照朱凤祥的要求去做,继续在大棚内收购西红柿。2015年9月16日,朱凤祥带领赵国发、陈禹东、国文君、何志刚来到王国礼、鲍俊虎收购西红柿的现场。朱凤祥对鲍俊虎、王国礼进行殴打。鲍俊虎因多次受到威胁、恐吓、辱骂,遂停止收购西红柿,导致长产村生产的西红柿积压。由于朱凤祥等人的干预,破坏了长产村西红柿种植户和收购客商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迫使长产村西红柿销售工作不能正常进行。鲍俊虎被殴打后,从此不再来长产村收购西红柿。
2.2013年5月,朱凤祥、陈禹东、蒋再春等人在哈尔滨市双城区永治街道长产村征地建设蔬菜大棚期间,该村村民张治苹因征用价格低不同意将自家土地出让,朱凤祥指使陈禹东、蒋再春、王福江等人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将建筑材料运到村民张治苹家耕地中,强行进行大棚建设。张治苹上前阻止施工,朱凤祥在现场指使陈禹东、王福江、闫树生将张治苹强行抬离施工现场,并对张治苹进行威胁,迫使张治苹同意施工。
3.2014年4月,朱凤祥在对双城区永治街道长产村村民关双强、郭玉玲夫妇征地过程中,由于郭玉玲夫妇因征地补偿款一事未能与朱凤祥达成合意,不同意其家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朱凤祥遂指使施工队强行施工,郭玉玲进行阻止。朱凤祥指使王福江驾车带领多人对郭玉玲进行辱骂、殴打、恐吓,并将其强行带至春森合作社办公楼,且派人看守,在此期间郭玉玲家土地上大棚已建设完成,郭玉玲、关双强夫妇被迫搬离长产村。
4.2014年3月,朱凤祥在未征得双城区永治街道长产村村民关双久同意的情况下,朱凤祥指使施工人员向关双久家的土地上运送大棚建设材料,关双久进行阻止。朱凤祥带领蒋再明、洪宝强、洪立丰、蒋再春以及王福江、刘加伟对关双久进行威胁、辱骂、殴打,关双久因惧怕朱凤祥,被迫同意自家土地被征用,关双久从此搬离长产村。
5.2014年4至5月间,朱凤祥在未经过双城区永治街道长产村村民闫树宝同意的情况下,指使施工人员向闫树宝家地里运送大棚建设材料,闫树宝进行阻止,朱凤祥指使蒋再春、蒋再明对闫树宝进行殴打,闫树宝被迫同意施工。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事实
2017年12月,哈尔滨市双城区永治街道长产村举行党支部书记换届选举,因朱凤祥与原党支部书记苏志友在工作中产生矛盾,朱凤祥与赵国发等人共谋欲将原长产村书记苏志友排除在村两委成员之外。朱凤祥等人采取拉票贿选的方式,成为长产村支委候选人,导致苏志友失去候选人资格,而后因未能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致无法产生正式的村支部委员,经双城区组织部及民政局研究决定,先行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村党支部选举暂时延后。朱凤祥为能尽快当上长产村支部书记,不同意按期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违反上级指令,执意要求先换届村党支部再换届村委会。2018年1月22日,朱凤祥为达到个人目的,纠集蒋再春、赵国发、闫树生、洪宝强、王玉刚以及刘加伟等人,共谋到双城区委上访,后朱凤祥伙同赵国发到哈尔滨市一复印社制作了内容为“永治街道党工委不作为,破坏选举法”的上访条幅。2018年1月23日,朱凤祥指使赵国发、洪宝强、蒋再春、闫树生、洪立丰、王玉刚、金鑫、闫春森、蒋再明等人到双城区政府门前打横幅、喊口号、聚众闹访,刘加伟将该闹访视频上传到网络,该视频点击量达到1.8万次,朱凤祥等人的行为破坏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导致长产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骗取贷款事实
朱凤祥为了得到黑龙江农村信用联社的贷款,编造以温室蔬菜种植为用途,使用内容虚假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等贷款资料担保的手段,骗得信用社的信任,于2014年9月4日在哈尔滨市双城区黑龙江农村信用联社贷款300万元。此款项进入朱凤祥个人信用社卡内,同日,朱凤祥指使合作社财务人员张常富将此笔贷款全部转入哈尔滨市益农化肥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上。同年9月5日、9月7日,朱凤祥分两次在该公司提取现金人民币20万元、30万元,共计5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后经过三次虚假转账,春森合作社对公账户账面显示300万元贷款进账成功,造成春森合作社在农村信用社贷款300万元的假象。此笔贷款逾期后,经过黑龙江双城农村信用联社社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朱凤祥截止到2018年6月28日陆续归还贷款本息合计258万元,尚欠129万元未归还。
(五)职务侵占事实
1.2015年9月9日,双城区农业局下拨给春森合作社 “绿色蔬菜越冬生产项目”资金115万元。朱凤祥指使春森合作社财务人员张常富虚构一张借款人为洪立权的借据入账,后又指使张常富用两张共计115万元的虚假增值税发票,另附一张虚构还款人为洪立权的收据将该笔资金从春森合作社帐目中核销,于2015年9月22日、9月23日以现金支票的方式分两笔将115万元补贴款提现转入张常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银行卡内。除其中的3.6万元用于支付合作社应付款以外,余款111.4万元在朱凤祥的指使下,张常富分多次提现或转账支出交由朱凤祥支配,用于朱凤祥个人家庭生活支出及归还朱凤祥个人欠款。
2.2015年8月4日,原双城市农业局拨付给春森合作社果蔬种植建设项目补贴资金414万元,此笔专项资金到账后,朱凤祥指使张常富以归还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200万元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8月19日分四笔从春森合作社的账户提取现金200万元后,存至张常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银行卡内。在朱凤祥的指使下,张常富将该笔200万元分别用于归还朱凤祥个人借款及朱凤祥个人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3.2016年12月12日,双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下拨给春森合作社“经济作物优质高效栽培技术推广项目”资金18万元;2016年12月14日,双城区农业局下拨给春森合作社“2016年第二批农业发展资金”64.5万元。2016年12月18日,张常富将上述两笔款项合计82.5万元从合作社账户提取现金,将其中的808 664.43元存入朱凤祥个人在双城区农村信用社贷款账户,用于归还其个人贷款本金及利息。
(六)贪污事实
1.2014年,双城镇政府成立清欠小组,陈禹东系该清欠小组成员,负责清理长产村村民购买长产村蔬菜园区大棚的欠款,期间,经双城市、双城镇两级政府同意,可将欠款农户的贷款贴息顶抵农户购买大棚欠款。2016年,双城镇撤销,长产村划归永治街道办事处。2016年7月,双城区财政局将88户农户的贷款贴息及双城区春森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512 195.6元拨付至永治街道办事处村级财务核算中心。永治街道办事处村级财务核算中心按照陈禹东提供的明细将403 385.6元,按照之前人民政府及清欠小组的决定,由陈禹东负责将有欠款的农户的银行卡统一收回,提现之后上缴,顶抵欠款。
2016年7月27日至7月28日,陈禹东将88户农户的银行卡收回个人手中,将其中77户银行卡内的贴息补偿款全额取出,存入其个人银行卡内,9户农户的银行卡内现金被陈禹东取出,留在其个人手中;剩余2户关淑娟、赵成良的银行卡,陈禹东未从卡内取现。关淑娟的贴息资金5 289.6元、赵成良的贴息资金4 265.5元实际被上述两名农户自行支配。陈禹东实际控制的贴息资金共涉及86名农户,金额合计393 830.5元
2016年8月1日,陈禹东将其中的72 211元交给长产村会计金鑫,用于代交洪宝强等8人的地租,后又将1万元贴息资金交还农户国文君,将2 000元贴息资金交还农户洪宝军。剩余309 579.5元均被陈禹东支取使用,经村会计金鑫多次向陈禹东催要该笔贴息款入账,陈禹东均拒绝归还。
2.2014年12月4日,双城市财政局拨付长产村设施蔬菜园区完善项目资金715 000元,根据财政拨款的相关规定,该笔资金转入双城市春森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2015年5月28日,经双城镇政府清欠小组与农户商定,该笔项目资金中涉及下发给农户机井补贴部分,可以顶抵农户购买长产村蔬菜园区大鹏的欠款。当日,陈禹东从长产村村委会主任朱凤祥处领取现金20万元用于发放机井补贴。在发放过程中,陈禹东将拖欠购买长产村蔬菜园区的农户涉及28眼机井补贴现金126 000元扣回,并未发放,而留在其个人手中使用。按照陈禹东的要求,长产村会计金鑫在村账目上对农户欠款126 000元进行了冲减。直至案发,陈禹东未将该款上交永治街道村级财务核算中心。
双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凤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纠集团伙成员多次辱骂、恐吓、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身为春森合作社理事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家专项建设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朱凤祥犯数罪,应并罚。
陈禹东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受朱凤祥指使恐吓、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负责政府补贴款发放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陈禹东在所参与的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陈禹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贪污罪行,其所犯贪污罪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陈禹东犯数罪,应并罚。
张常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受朱凤祥指使,利用担任春森合作社财务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占国家专项建设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张常富在共同职务侵占犯罪中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张常富犯数罪,应并罚。
洪宝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受朱凤祥指使辱骂、恐吓、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积极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洪宝强在所参与的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洪宝强犯数罪,应并罚。
蒋再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朱凤祥指使多次辱骂、恐吓、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积极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蒋再春在所参与的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蒋再春犯数罪,应并罚。
赵国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朱凤祥指使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积极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赵国发在所参与的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赵国发犯数罪,应并罚。
闫树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朱凤祥指使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积极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闫树生在所参与的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闫树生犯数罪,且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洪立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朱凤祥指使辱骂、恐吓、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积极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洪立丰在所参与的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洪立丰犯数罪,应并罚。
蒋再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朱凤祥指使辱骂、恐吓、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积极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蒋再明在所参与的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蒋再明犯数罪,应并罚。
闫春森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闫春森犯数罪,应并罚。
王玉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王玉刚犯数罪,应并罚。
金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金鑫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行,其所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金鑫犯数罪,应并罚。
依法认定朱凤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陈禹东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张常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洪宝强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
依法判处蒋再春等8名被告人八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七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
对朱凤祥、张常富、陈禹东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被害单位或者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王文凯等8人诈骗、敲诈勒索案
2017年9月以来,王文凯组织刘伟、丁宁、张海成、张文旭、李月红、杜芊芊、许爽等人形成诈骗、敲诈勒索招嫖人员的恶势力。王文凯通过网络键盘手获取网络上招嫖人员信息后,将招嫖人员的手机号、入住宾馆及房间号等信息分发给丁宁、刘伟,由丁宁、刘伟分别指使李月红、杜芊芊冒充卖淫女到招嫖人员入住的哈尔滨市道里区石头道街七天优品宾馆、买卖街向日葵酒店、伯爵酒店、中医街天植大酒店、哈尔滨市道外区乐驻快捷酒店、哈尔滨市南岗区国际饭店等多家宾馆同招嫖人员见面,骗取招嫖人员嫖资后编造下楼取避孕工具等理由离开宾馆房间,由驾车在宾馆楼下等候的许爽、伟伟分别拉乘李月红、杜芊芊逃脱。李月红、杜芊芊诈骗成功后,将相关信息逐级反馈给王文凯,王文凯再将信息转发给刘伟,由刘伟组织张海成、张文旭等人给招嫖人员打电话,以查处卖淫嫖娼、公布嫖娼信息、到招嫖人员房间找招嫖人员等威胁、恐吓手段敲诈勒索招嫖人员钱财。王文凯诈骗金额合计80余万元;王文凯、刘伟、张海成、张文旭敲诈勒索金额合计4万余元;丁宁、李月红诈骗金额合计7万余元,其中许爽参与诈骗金额2万余元;刘伟、杜芊芊诈骗金额合计1万余元。
2018年1月6日,王文凯将被害人李某某的招嫖信息发送给丁宁后,丁宁指使李月红到哈尔滨市道里区石头道街七天优品酒店812房间内假冒卖淫女骗取了李某某嫖资。李月红借故离开该宾馆后,王文凯将李某某相关信息发送给刘伟,刘伟等人以查处卖淫嫖娼为由对李某某连续实施威胁、恐吓,共计敲诈李某某4 388元。其后,李某某因继续受到威胁、恐吓,从该宾馆三楼半跳下摔伤,身体多处骨折。
道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文凯、丁宁、李月红、刘伟、杜芊芊、许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王文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丁宁、李月红诈骗数额巨大,刘伟、杜芊芊、许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王文凯、刘伟、张海成、张文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为共同犯罪,8名被告人均系主犯。王文凯、刘伟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依法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文凯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依法判处刘伟等7名被告人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七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四、被告人陈伟等10人敲诈勒索案
2017年12月2日至2018年1月7日期间,陈伟、左成祥组织、纠集米彦龙、黄宗宇、李文达、邵雪飞、方艳荣、唐德勇、李博健和李铭轩、徐子尧、刘京雨等人(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四道街附近,分工配合多次采用“碰瓷”手段,并利用被害人害怕被处罚的心里胁迫被害人进行所谓赔偿,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被告人陈正谦身为保健路派出所民警,在明知是 “碰瓷”仍以调解方式配合其他被告人进行敲诈勒索。十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2日14时许,米彦龙开车拉乘陈伟、左成祥、黄宗宇、李文达和李铭轩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副路29号附近。李铭轩选中在此行走的被害人岳斌、宋广德作为目标,李铭轩故意撞上岳斌,并辱骂岳斌。岳斌被激怒后用拳头打了李铭轩。左成祥、黄宗宇、李文达装做路人佯装拉架上来控制岳斌二人。李铭轩乘乱偷打自己鼻部后报警。民警出现场将岳斌二人及李铭轩带回保健路派出所。邵雪飞受陈伟的指使与陈伟冒充李铭轩的姐姐和姐夫来到派出所。在拿到验伤单去验伤的路上,陈伟与左成祥击打李铭轩鼻部做伤。后陈伟、邵雪飞到保健路派出所,在陈正谦的组织下与岳斌家属进行所谓和解,以李铭轩被打伤为由敲诈勒索岳斌3万元。事后,陈正谦分得1万元,余款被陈伟等人分掉、挥霍。
2.2017年12月10日14时许,米彦龙开车拉乘陈伟、左成祥、黄宗宇、李文达和李铭轩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198号附近。李文达选中在此行走的被害人岳振华及其女友何禹婕作为目标。李文达故意撞上岳振华,并辱骂、撕扯岳振华。岳振华将李文达摔倒,李文达倒地故意将鼻子磕到路边的台阶上。此时左成祥、黄宗宇、李铭轩装做路人佯装拉架上来控制岳振华。李文达报警。民警出现场将岳振华二人及李文达带回保健路派出所。方艳荣受陈伟的指使冒充李文达的姨来到派出所。在拿到验伤单后先回到陈伟家,诸被告人又击打李文达鼻部做伤。后方艳荣在陈正谦的配合下以孩子被打伤为由敲诈勒索岳振华43 000元。事后,陈正谦分得1万元,余款被陈伟等人分掉、挥霍。
3.2017年12月26日21时许,米彦龙开车拉乘陈伟、左成祥、黄宗宇、李文达和李铭轩、徐子尧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104号附近。徐子尧选中在此行走的被害人程天琦及其女友董旭作为目标,徐子尧故意撞上程天琦,后不断辱骂、纠缠程天琦,并推了拉架的董旭。程天琦被激怒用拳击打徐子尧面部和后脑,将徐子尧打倒。此时左成祥、黄宗宇、李铭轩装做路人佯装拉架上来控制程天琦。徐子尧报警。民警出现场将程天琦二人及徐子尧带回保健路派出所。米彦龙受陈伟的指使冒充徐子尧父亲的朋友来到派出所。在拿到验伤单后先回到陈伟家,米彦龙用擀面杖、斧子击打徐子尧鼻梁做伤。后米彦龙在陈正谦的配合下以孩子被打伤为由敲诈勒索程天琦7万元。事后,陈正谦得到一件貂皮、一箱军中茅台酒、两桶散装白酒等物。其余赃款被陈伟等人分掉、挥霍。
4.2018年1月5日17时许,米彦龙开车拉乘陈伟、黄宗宇、李文达、唐德勇、李博健和李铭轩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测绘路107公交站台附近。李博健被指使选中在此行走的被害人程德贤、乌日根、许龙斌作为目标,李博健故意撞上乌日根,后又辱骂对方。双方四人发生推搡,李博健被其中一人打了左脸部一下就蹲在地上了捂着鼻子佯装受伤。李铭轩、李文达、唐德勇、黄宗宇、米彦龙和陈伟先后过来,装做路人佯装拉架上来控制被害人。趁乱的时候同案将李博健的鼻子打出血。李博健报警,民警出现场将三被害人及李博健带回哈西派出所。方艳荣、邵雪飞受陈伟的指使冒充李博健的亲属来到派出所。在拿到验伤单后先回到陈伟家,陈伟、米彦龙、唐德勇用擀面杖、斧子击打李博健鼻部做伤。后方艳荣、邵雪飞出面在哈西派出所以孩子被打伤为由敲诈勒索三被害人每人5万元。赃款被分掉、挥霍。
5.2018年1月7日17时许,米彦龙开车拉乘陈伟、唐德勇和李铭轩、刘京雨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70号附近。刘京雨被指使选中在此行走的被害人李宏宇及朋友作为目标。刘京雨故意撞上李宏宇,并辱骂李宏宇且推搡李宏宇。李宏宇将刘京雨推倒在地。李铭轩等人装做路人上来控制李宏宇二人。刘京雨在倒地后用拳头将自己的鼻子打出血并报警。民警出现场将双方带回保健路派出所。陈伟指使杨永斌冒充刘京雨的父亲来到派出所,以孩子被打伤为由敲诈勒索李宏宇1 500元。赃款被分掉、挥霍。
综上,陈伟、米彦龙均敲诈勒索犯罪5起,犯罪数额均为294 500元;黄宗宇、李文达均敲诈勒索犯罪4起,犯罪数额均为293 000元;方艳荣敲诈勒索犯罪2起,犯罪数额为193 000元;邵雪飞敲诈勒索犯罪2起,犯罪数额为18万元;唐德勇敲诈勒索犯罪2起,犯罪数额为151 500元;李博健敲诈勒索犯罪1起,犯罪数额为15万元;陈正谦、左成祥敲诈勒索犯罪3起,犯罪数额为143 000元。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伟等10名被告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10名被告人分别系共同犯罪。10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陈伟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余8名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博健系被胁迫参加犯罪。陈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文达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李博健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并系胁从犯,对其减轻处罚。依法判处陈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依法判处米彦龙等9名被告人九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责令10名被告人分别退赔违法所得给相关被害人。
五、被告人李鑫鹏等11人敲诈勒索案
2018年6月间,李鑫鹏、何秋宇经预谋后,纠集孙桐、赵加洋、高恬恬、张晓艳、杨兵、唐德华、马余明、任再朋、田超等人,有分有合,由李鑫鹏、何秋宇、高恬恬等人使用陌陌聊天软件,以女性名义约陌生被害人到哈尔滨市松北区或呼兰区见面,并由赵加洋或张晓艳出面和被害人到饭店就餐,在就餐期间劝被害人饮酒,怂恿被害人酒后驾车。在被害人驾车离开后,何秋宇等人驾车撞击被害人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以被害人酒后驾车肇事,不给钱即报警为由,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索要高额钱财,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形成以李鑫鹏、何秋宇为首的恶势力。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3日凌晨,李鑫鹏、何秋宇、孙桐等人将被害人任某某约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花园小区附近,由女性成员与任某某见面后到饭店就餐,并在就餐期间劝任某某饮酒,怂恿任某某酒后驾车送其回家。任某某驾车离开后,何秋宇驾驶本田雅阁牌轿车撞击任某某驾驶的中华牌轿车。在任某某下车查看时,李鑫鹏、何秋宇、孙桐等人上前,以任某某酒后驾车肇事,不给钱即报警相威胁,索要钱财,任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给何秋宇9 000元。
2.2018年6月9日晚,李鑫鹏、何秋宇、孙桐、赵加洋、高恬恬、张晓艳将被害人闫某某约至哈尔滨市松北区哈尔滨商业大学附近,赵加洋与闫某某见面后到饭店就餐,并在就餐期间劝闫某某饮酒,怂恿闫某某酒后驾车送其回家。闫某某驾车离开后,何秋宇驾驶起亚牌轿车撞击闫某某驾驶的大众速腾牌轿车。在闫某某下车查看时,李鑫鹏、何秋宇、孙桐等人上前,以闫某某酒后驾车肇事,不给钱即报警相威胁,索要钱财,闫某某被迫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给李鑫鹏23 930元。
3.2018年6月13日晚,李鑫鹏、何秋宇、孙桐、赵加洋、高恬恬、马余明将被害人王某约至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哈尔滨广厦学院附近,赵加洋与王某见面后到饭店就餐,并在就餐期间劝王某饮酒,怂恿王某酒后驾车送其回家。王某驾车离开后,何秋宇驾驶本田雅阁牌轿车,马余明驾驶丰田凯美瑞牌轿车,先后撞击王某驾驶的斯柯达晶锐牌轿车。在王某下车查看时,李鑫鹏、何秋宇、孙桐等人上前以王某酒后驾车肇事,不给钱即报警相威胁,索要钱财,王某被迫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给李鑫鹏转25 000元。
4.2018年6月15日晚,李鑫鹏、何秋宇、孙桐、高恬恬、张晓艳将被害人王某某约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花园小区附近,张晓艳与王某某见面后到饭店就餐,并在就餐期间劝王某某饮酒,怂恿王某某酒后驾车送其回家。王某某驾车离开后,何秋宇驾驶起亚牌轿车撞击王某某驾驶的大众捷达牌轿车。在王某某下车查看时,李鑫鹏、何秋宇等人上前,以王某某酒后驾车肇事,不给钱即报警为由相威胁,索要钱财,王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给李鑫鹏7 000元。
5.2018年6月19日晚,李鑫鹏、何秋宇、孙桐、张晓艳、田超将被害人张某约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万达茂广场附近,张晓艳与张某见面后到饭店就餐,并在就餐期间劝张某饮酒,以让张某帮其送包为由,怂恿张某酒后驾车。张某驾车离开后,田超驾驶丰田凯美瑞牌轿车撞击张某驾驶的哈弗牌越野车。在张某下车查看时,李鑫鹏、何秋宇、孙桐等人上前以张某酒后驾车肇事,不给钱即报警相威胁,向张某索要1万元,后因张某报警而未得逞。
6.2018年6月22日晚,李鑫鹏、何秋宇、孙桐、张晓艳、杨兵、唐德华将被害人陈某某约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万达茂广场附近,张晓艳与陈某某见面后到饭店就餐,并在就餐期间劝陈某某饮酒,怂恿陈某某酒后驾车送其回家。陈某某驾车离开后,何秋宇驾驶本田雅阁牌轿车撞击陈某某驾驶的现代ix35牌越野车。在陈某某下车查看时,李鑫鹏、何秋宇、孙桐、杨兵等人上前,以陈某某酒后驾车肇事,不给钱即报警相威胁,索要钱财,陈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给李鑫鹏25 000元。
7.2018年6月23日凌晨,李鑫鹏、何秋宇、孙桐、赵加洋、杨兵、唐德华将被害人张某约至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附近,赵加洋与张某见面后到饭店就餐,并在就餐期间劝张某饮酒,怂恿张某酒后驾车送其回家。张某驾车离开后,唐德华驾驶丰田普拉多牌越野车撞击张某驾驶的现代瑞纳牌轿车。在张某下车查看时,李鑫鹏、何秋宇、孙桐、杨兵等人上前,以张某酒后驾车肇事,不给钱即报警相威胁,索要钱财,张某被迫用银行卡取款后,给付李鑫鹏等人21 000元。
8.2018年6月25日晚,李鑫鹏、何秋宇、赵加洋、高恬恬、张晓艳、杨兵、唐德华、任再朋将被害人刘某某约至哈尔滨市松北区后,张晓艳与刘某某见面后到饭店就餐,并在就餐期间劝刘某某饮酒,怂恿刘某某酒后驾车送其回住处。刘某某驾车离开后,何秋宇驾驶本田雅阁牌轿车撞击刘某某驾驶的大众途观牌越野车。在刘某某下车查看时,李鑫鹏、何秋宇、杨兵、唐德华、任再朋上前,以刘某某酒后驾车肇事,不给钱即报警相威胁,向刘某某索要3万元,后因刘某某报警而未得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李鑫鹏亲属代为退还的赃款38 000元、何秋宇亲属代为退还的赃款22 000元及唐德华亲属代为退还的赃款6 000元,并已分别返还被害人张某13 3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某3 7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13 500元,返还被害人陈某某13 500元,返还被害人闫某某12 900元。
综上,李鑫鹏、何秋宇实施敲诈勒索8起,其中既遂6起,金额110 930元,未遂2起,金额4万元;孙桐参与实施敲诈勒索7起,其中既遂6起,金额110930元,未遂1起,金额1万元;赵加洋参与实施敲诈勒索4起,其中既遂3起,金额69 930元,未遂1起,金额3万元;高恬恬参与实施敲诈勒索4起,其中既遂3起,金额55 930元,未遂1起,金额3万元;张晓艳参与实施敲诈勒索5起,其中既遂3起,金额55 930元,未遂2起,金额4万元;杨兵参与实施敲诈勒索3起,其中既遂2起,金额46 000元,未遂1起,金额3万元;唐德华参与实施敲诈勒索3起,其中既遂2起,金额46 000元,未遂1起,金额3万元;马余明参与实施敲诈勒索1起,金额25 000元;任再朋参与实施敲诈勒索1起,系未遂,金额3万元;田超参与实施敲诈勒索1起,系未遂,金额1万元。
松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鑫鹏、何秋宇、孙桐、赵加洋、高恬恬、张晓艳、杨兵、唐德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马余明、任再朋、田超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张晓艳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任再朋、田超实施全部犯罪均属未遂,李鑫鹏、何秋宇、孙桐、赵加洋、高恬恬、张晓艳、杨兵、唐德华实施的部分犯罪属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鑫鹏、何秋宇、孙桐、赵加洋、高恬恬、张晓艳、杨兵、唐德华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李鑫鹏、何秋宇系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孙桐、赵加洋、高恬恬、张晓艳、杨兵、唐德华、马余明、任再朋、田超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鑫鹏、何秋宇、唐德华由亲属代为退还部分赃款,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分别判处李鑫鹏、何秋宇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判处孙桐等9名被告人六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十二万元至八千元不等罚金。扣押赃款9 100元,依法按比例返还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退赔其余损失。
六、被告人刘佐跃等6人寻衅滋事案
刘佐跃、姜聪岩、郭忠林、马勇强、韩建伟(在逃)均是黑龙江省五常市经营食品、饮料及酒类的一级经销商。为谋取个人利益,达到控制五常市内的二级批发商均到其处进货的目的,2016年4月份,刘佐跃、姜聪岩、郭忠林、马勇强、韩建伟等人共同商议成立五常市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公司,未登记注册),由每家每季度出资5万元聘用李永连,李永连又指使房春雨帮助维护市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2016年4月6日,刘佐跃、李永连、房春雨、姜聪岩、郭忠林、马勇强召集被害人段德才、李超、付平、安国飞、杨景臣、赵立民、刘德秋、刘柱等二级批发商在五常市青瓦馆饭店吃饭。席间,刘佐跃介绍称,其与姜聪岩、郭忠林、马勇强、韩建伟、李永连成立兄弟公司,刘佐跃任总经理,李永连任董事长,要求二级批发商交纳1万元保证金并与兄弟公司签订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及合法权益的协议。协议约定,二级批发商供货及销售必须完全按照兄弟公司定的价格体系执行;现有二级批发商所代理经销的产品,兄弟公司不得销售或抢代理权;二级批发商需无条件配合兄弟公司抽查其仓库产品;二级批发商不可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窜货、倒货、漂货、低价销售兄弟公司的代理产品,如违背约定,兄弟公司有权扣除保证金。2016年4月22日,刘佐跃与段德才因商品批发一事产生矛盾,后刘佐跃指使房春雨找人伤害段德才致其重伤(已另案判处)。刘佐跃、房春雨、姜聪岩、郭忠林、马勇强、韩建伟(在逃)以收取保证金、检查或收走商品、威胁他人不得经营兄弟公司代理品牌的商品等形式控制市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刘佐跃、姜聪岩、郭忠林、马勇强、房春雨、韩建伟(在逃)等人以不交保证金就不给供货相威胁,强行向付平、刘柱、杨景臣、刘德秋、安国飞等五名被害人收取保证金17 000元。付平、刘德秋、安国飞的保证金均已抵顶货款,刘柱和杨景臣的保证金没有返还。
2.2016年4月9日,刘佐跃、房春雨、姜聪岩郭忠林、马勇强、韩建伟去被害人谢云平经营的天源超市收保证金未果,并威胁谢云平不得经营兄弟公司代理品牌的商品。
3.2016年春季,姜聪岩领人去被害人胡艳秋家收保证金未果。后胡艳秋被迫从刘佐跃、姜聪岩家购进兄弟公司代理的酒和饮料等商品。
4.2016年春季,刘佐跃、房春雨、马勇强、韩建伟去被害人杨国峰家收保证金未果。杨国强被迫不再经营兄弟公司代理品牌的商品。
5.2016年春季,刘佐跃向被害人刘国强收取保证金未果,并威胁刘国强不得去外地进货。刘国强被迫不再经营刘佐跃代理品牌的商品。
6.2016年春季,刘佐跃向被害人李超收取保证金未果。后刘佐跃发现李超从外地购进红牛饮料,遂与房春雨、姜聪岩、郭忠林、马勇强、韩建伟将李超从外地进的红牛饮料拉走,并给付了货款。
五常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佐跃、李永连、房春雨、姜聪岩、郭忠林、马勇强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刘佐跃、李永连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房春雨、姜聪岩、郭忠林、马勇强积极参加犯罪集团,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马勇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认犯罪,属自首,应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刘佐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前判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判处李永连、房春雨、姜聪岩、郭忠林、马勇强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责令6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柱人民币五千元,被害人杨景臣人民币五千元。
七、被告人白金兴等8人敲诈勒索案
2018年1月至3月期间,经白金兴纠集,与张会东、田忠臣、徐帮亮、张晓亮、郭晓光、景杰、权冬微多次预谋,组成以白金兴为首的恶势力,以威胁的手段,或以打假的名义给被害人心理造成极大恐慌,多次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严重影响被害人的经营、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白金兴、张会东、田忠臣等人预谋通过买走私牛肚进行敲诈勒索,并由被告人权冬微提供了作案目标。2018年1月29日,白金兴、景杰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冷鲜城被害人张立影经营的1043号摊床购买了40斤牛肚后,由权冬微鉴定为走私牛肚。次日,白金兴伙同张会东、田忠臣、徐帮亮、张晓亮、景杰来到张立影家,徐帮亮、张晓亮将张立影家货车堵住使其不能正常经营,白金兴、张会东、田忠臣、景杰以食用张家牛肚导致腹泻的虚假理由,将张家摊床围住,阻止张立影正常经营,迫使张立影向白金兴等人支付5万元,赃款被挥霍。
2.白金兴、张会东、田忠臣、徐帮亮、郭晓光经预谋后,于2018年2月8日,由徐帮亮、郭晓光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国际冷鲜城赵义德家,以1 460元的价格购买了牛前胸肉两件,郭晓光与徐帮亮返回赵家要求以赵卖的牛前胸肉为走私肉为由退货,并敲诈其3万元,赃款被挥霍。
3.白金兴、张会东、田忠臣、徐帮亮、郭晓光经预谋后,于2018年2月12日来到哈尔滨市松北区润恒大市场,由景杰提供密录设备,由徐帮亮、郭晓光在被害人王淑芹家购买了4 520元的牛前胸肉,郭晓光与徐帮亮返回王淑芹家要求以王卖的牛前胸肉为走私肉为由退货,并敲诈其人民币2万元,赃款被挥霍。
4.白金兴、张会东、田忠臣、徐帮亮、张晓亮经预谋后,于2018年3月27日晚欲对被害人陈冰冰敲诈勒索人民币20万元,后由张晓亮骑自行车故意刮碰陈冰冰所驾驶的车门,并与陈发生争执,激怒陈冰冰用拳头击打张晓亮面部,张晓亮受伤后逃离现场,后与白金兴、田忠臣汇合,因张晓亮面部损伤较轻,白金兴按照事先预谋用拳头对张晓亮鼻部击打一拳,后徐帮亮与张晓亮一同去派出所报案。经验伤及法医鉴定,张晓亮鼻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立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后因白金兴等人涉嫌犯罪被抓获而敲诈未遂。
白金兴、张会东、田忠臣、徐帮亮参与敲诈勒索犯罪4起,犯罪总额30万元,其中20万元未遂;张晓亮参与敲诈勒索2起,犯罪总额25万元,其中20万元未遂;郭晓光参与敲诈勒索2起,犯罪总额5万元;景杰参与敲诈勒索2起,犯罪总额7万元;权冬微参与敲诈勒索1起,犯罪总额5万元。案发后,白金兴家属代为退赃22 900元,徐帮亮家属代为退赃11 100元,张晓亮家属代为退赃1 000元,景杰家属代为退赃4 200元。
张会东于2018年5月2日5时许,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510监室内羁押期间,因言语不和与其同监在押人员被害人赵振伟发生争执并厮打,张会东将赵振伟右手拇指掰伤,造成赵振伟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道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白金兴、田忠臣、徐帮亮、张晓亮、郭晓光、景杰、权冬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张会东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犯罪中均系主犯。白金兴、张会东、田忠臣、徐帮亮、张晓亮均存在部分犯罪未遂情形,对于未遂部分的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郭晓光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白金兴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法判处白金兴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判处张会东等人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十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责令各被告人分别退赔违法所得给相应被害人。
八、被告人高建慢等6人寻衅滋事案
2017年4月至7月期间,高建慢为向他人讨要债务,纠集王海盼、于会彬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纠集徐莫豪、何凯强、李世龙等人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平街结伙滋事,使用非法手段向多名被害人逼债,给被害人造成恐慌心理,严重影响被害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恶劣影响。具体实施以下犯罪:
1.2017年4月15日,高建慢因与被害人杨世芳之子钱进存在债务纠纷,遂指使王海盼向杨世芳经营的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平街2号的云峰茶叶店门口、台阶、牌匾等处泼粪便,造成恶劣影响。
2.2017年4月20日,高建慢指使王海盼纠集汲忠旭(另案处理)向杨世芳经营的云峰茶叶店门口、台阶、牌匾等处泼油漆,造成恶劣影响。
3.2017年4月23日,高建慢指使王海盼纠集汲忠旭、信伟(另案处理)向杨世芳经营的云峰茶叶店门口、台阶、牌匾等处泼粪便,造成恶劣影响。
4.2017年4月25日,高建慢指使王海盼、于会彬,由于会彬纠集2名男子向杨世芳经营的云峰茶叶店门口、台阶、牌匾等处泼粪便,造成恶劣影响。
5.2017年5月2日,高建慢指使王海盼、于会彬、徐莫豪,由徐莫豪纠集李世龙、何凯强向杨世芳经营的云峰茶叶店屋内泼粪便,造成茶叶损失。
6.2017年5月13日,高建慢指使王海盼、于会彬、徐莫豪,由徐莫豪纠集陈立佳(另案处理)向杨世芳经营的云峰茶叶店屋内泼粪便,造成恶劣影响。
7.2017年6月23日,高建慢指使王海盼、于会彬,由于会彬纠集帅磊(身源不详)向杨世芳经营的云峰茶叶店门口、台阶上泼粪便,造成恶劣影响。
8.2017年7月3日,高建慢指使王海盼、于会彬,由于会彬纠集刘洋(身源不详)向杨世芳经营的云峰茶叶店屋内泼粪便,粪便溅到茶和玻璃门上,造成恶劣影响。
9.2017年7月23日,高建慢指使王海盼、于会彬、兰春鹏及2名男子(身源不详)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平街2号云峰茶叶店附近,用拳脚殴打被害人钱进,致钱进头部挫伤、右腕部损伤、腹部外伤。
10.2017年11月5日,于会彬在徐龙(另案处理)的纠集下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十二大道电信公司建筑工地平事,于会彬遂纠集周世安、兰春鹏等人,对被害人曲长春驾驶的黑MS7628丰田轿车进行打砸,致该轿车车顶、机盖、风挡玻璃、保险杠等多处损坏,经鉴定,丰田花冠轿车被损时的市场价格为13 324元。
综上,高建慢共参与9起犯罪活动;王海盼参与9起犯罪活动,违法所得5 550元;于会彬参与7起犯罪活动,违法所得 1 149.09元;徐莫豪参与2起犯罪活动,违法所得250.91元;何凯强、李世龙参与1起犯罪活动。
道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建慢多次雇佣、指使王海盼、于会彬,并纠集徐莫豪、何凯强、李世龙等人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结伙滋事,任意污秽、损毁他人财物,肆意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高建慢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王海盼、于会彬、徐莫豪、何凯强、李世龙均系主犯,应依法惩处。何凯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当庭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李世龙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依法判处高建慢犯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王海盼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于会彬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依法判处徐莫豪、何凯强、李世龙三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王海盼违法所得人民币5 550元,于会彬违法所得人民币1 149元,徐莫豪违法所得人民币250.9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九、被告人王明君等3人敲诈勒索案
2017年9月,经王明君提议,王明君、黄志丰、徐雪杰共同商议在哈尔滨市双城区长勇村成立泰昌配货站,由王明君、徐雪杰在网络上寻找需要配送发货的货主,由王明君电话联系发货人达成一致意见,并让黄志丰去发货地取货并签订协议。签订协议的同时让货主在协议上填上同等价格的保险金额。在发货途中将配送货物拉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高速路口的停车场,同时由王明君、徐雪杰通知货主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和转运费,否则不交还货物。在货主被迫支付高额运费后才允许货主将货物自行运走。三被告人形成恶势力,以此种方式实施以下行为:
1.2017年11月4日,被害人刘健立、武岭欲将两台压路机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运往江苏省徐州市。王明君、徐雪杰采用上述方法与刘健立取得联系,后由黄志丰带领一名司机到牡丹江市取货。刘健立先支付配送费4 000元,然后黄志丰将货物拉走,到哈尔滨市双城区后将压路机藏匿。由王明君、徐雪杰联系货主向其索要保险费56 000元,否则不予交还货物。刘健立被迫支付给王明君等人12 000元后将压路机自行运走。
2.2017年11月16日,被害人秦书红欲将安装设备从哈尔滨市巴彦县运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三被告人采用上述手段将安装设备从巴彦县拉回双城区,第二日以交保险费的名义向秦书红索要42 000元。秦书红被迫支付王明君等人14 000元后将安装设备自行运走。
3.2017年11月18日,被害人赵力欲将挖掘机从吉林省扶余市托运至河北省遵化市。三被告人采用上述手段将挖掘机拉回双城区,第二日以交保险费的名义向赵力索要人民币21 000元,赵力被迫支付王明君等人4 000元后将挖掘机自行运走。
4.2017年11月25日,被害人李复东欲将工程设备从哈尔滨市香坊区托运至福建省龙岩市。三被告人采用上述手段将工程设备拉回双城区后,以交保险费和提货费的名义向李复东索要48 000元。李复东被迫支付王明君等人3 000元后,王明君等人将工程设备送回哈尔滨市。
5.2017年11月26日,被害人李元贞委托司机李务国欲将挖掘机从吉林省通榆县托运至山东省邹平县,三被告人采用上述手段将挖掘机拉回双城区,以交保险费的名义向李元贞索要7万元。李元贞发现被敲诈勒索后到公安机关报警,王明君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该起敲诈勒索未能得逞。
6.2017年12月11日,雷沃工程机械集团江西九江经销商欲将一台挖掘机从吉林省白城运往江西省九江市。三被告人采用上述手段将挖掘机拉回双城后,以交保险费的名义向江西九江经销商索要5万元,否则不予发货。在此起期间王明君、黄志丰、徐雪杰被公安机关抓获。
综上,王明君、黄志丰、徐雪杰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六起,涉案金额287 000元,实际获得赃款37 000元,赃款均被三人挥霍。
双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明君、黄志丰、徐雪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主犯。三被告人犯罪未遂金额25万元,应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判处王明君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徐雪杰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黄志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3名被告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返还相应被害人。
十、被告人郝庆涛等17人敲诈勒索案、故意伤害案
2013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郝庆涛、吴波、侯继鹏、徐首东、李浩然、吕金柱、吴启凡、王洪庆、李明涛、辛胜、曹宸儒、曹翰儒、肖海瑶、任立伟、张忠贺、刘曦营、门立兰与郝玉民、张清中(另案处理)形成以郝庆涛,吴波、侯继鹏,张忠贺为首的三个恶势力团伙。上述恶势力团伙与刘春明(已死亡),王旭阳(另案处理)为首的两个恶势力团伙有分有合,以酒后驾车司机或驾驶无路权车辆司机为目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害怕被交警部门处罚的心理,以不给付大额赔偿就报警相要挟,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7月16日23时许,刘春明伙同王洪涛(另案处理)、吴波、刘曦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江畔路与北五道街交叉口,由吴波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王晓飞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王晓飞系酒后驾车相要挟,向王晓飞索要赔偿,因王晓飞拒不给付,刘春明、吴波等人报警。经交警部门调解,王晓飞赔偿刘春明、吴波等人5 000元。
2.2014年1月2日19时许,吴波伙同刘曦营、肖海瑶在哈尔滨市松北区阳明滩大桥上桥口,由吴波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续彦奎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续彦奎系酒后驾车相要挟,向续彦奎索要赔偿,因续彦奎不能及时给付赔偿,吴波等人报警,经交警部门调解,续彦奎赔偿吴波等人1万元。
3. 2015年12月6日23时许,吴波、侯继鹏、郝庆涛伙同被告人吕金柱、李浩然、王旭阳、裴会军(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与中兴大道交叉口,由吕金柱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汪子心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汪子心系酒后驾车相要挟,向汪子心索要赔偿5万元,因汪子心逃离现场而未得逞。
4.2016年4月28日凌晨,王旭阳伙同刘小亮、王连秋、邢海东、高岩(均另案处理)、徐首东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与宣化街交叉口,由徐首东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马海龙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马海龙系酒后驾车相要挟,敲诈马海龙4 500元。
5.2016年5月9日凌晨,王旭阳伙同王连秋、邢海东、耿子恒(均另案处理)、被告人徐首东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农业银行附近,由徐首东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苏寅宁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苏寅宁系酒后驾车相要挟,敲诈苏寅宁17 000元。
6.2017年6月3日22时许,郝庆涛伙同李明涛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前进路与钢铁街交叉口,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蒿占贵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蒿占贵系酒后驾车相要挟,敲诈蒿占贵13 000元。
7.2017年8月30日23时许,郝庆涛伙同吴启凡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与永丰街交叉口,由郝庆涛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孙佳齐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孙佳齐系酒后驾车相要挟,敲诈孙佳齐15 000元。
8.2017年9月1日23时许,郝庆涛伙同李明涛、吴启凡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与群力第六大道交叉口,由郝庆涛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孙洪强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孙洪强系酒后驾车相要挟,敲诈孙洪强2 000元。
9.2017年10月13日13时许,郝庆涛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904研究所附近,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杨友三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杨友三系酒后驾车相要挟,敲诈杨友三11000元。
10.2017年11月8日23时许,王洪庆伙同辛胜、李明涛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路与哈平路交叉口,由辛胜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孙金百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孙金百系酒后驾车相要挟,敲诈孙金百15 000元。
11.2017年12月2日19时许,张忠贺伙同任立伟、曹宸儒、曹翰儒、郝庆涛、李明涛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与铁顺街交叉口,由任立伟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刘雪风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刘雪风驾驶无路权车辆相要挟,敲诈刘雪风12 000元。
12.2018年1月16日23时许,郝庆涛伙同郝玉民、张清中、被告人李明涛、徐首东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街西城红场门前,由郝庆涛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张帅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张帅系酒后驾车相要挟,敲诈张帅13 000元。
13.2018年1月20日23时许,张忠贺伙同被告人曹宸儒、曹翰儒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与丽江路交叉口,由张忠贺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王明宇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王明宇系酒后驾车相要挟要求赔偿,王明宇因害怕被交警部门处罚驾车逃离现场,张忠贺在追赶王明宇过程中王明宇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明宇一名同车人张倩死亡。
14.2018年1月22日0时许,吴波、侯继鹏伙同被告人张忠贺、门立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隆街与上海街交叉口,由吴波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赵宏亮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赵宏亮系酒后驾车相要挟,敲诈赵宏亮7 600元。
15.2018年1月26日23时许,郝庆涛伙同郝玉民、张清中、被告人李明涛、徐首东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学府路与同江南路交叉口,由郝庆涛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王建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王建系酒后驾车相要挟,敲诈王建7 000元。
综上,郝庆涛参与敲诈勒索8起,敲诈即遂73 000元、未遂5万元;李明涛参与敲诈勒索6起,敲诈即遂62 000元;徐首东参与敲诈勒索4起,敲诈即遂41 500元;吴波参与敲诈勒索4起,敲诈即遂22 600元、未遂5万元;张忠贺参与敲诈勒索3起,敲诈即遂19 600元、未遂一起死亡一人;吴启凡参与敲诈勒索2起,敲诈即遂17 000元;王洪庆、辛胜均参与敲诈勒索1起,敲诈即遂15 000元;曹宸儒、曹翰儒均参与敲诈勒索2起,敲诈即遂12 000元、未遂一起死亡一人;任立伟参与敲诈勒索1起,敲诈即遂12 000元;刘曦营参与敲诈勒索2起,敲诈即遂15 000元;肖海瑶参与敲诈勒索1起,敲诈即遂1万元;侯继鹏参与敲诈勒索2起,敲诈即遂7 600元、未遂5万元;门立兰参与敲诈勒索1起,敲诈即遂7 600元;吕金柱、李浩然均参与敲诈勒索1起,敲诈未遂5万元。
2018年1月23日17时许,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二道街59号门前,张忠贺与被害人陈文因堵车问题发生争吵后互相厮打,张忠贺用拳头将陈文胸部打成轻伤二级,左手打成轻伤二级。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郝庆涛、李明涛、吴波、侯继鹏、吕金柱、李浩然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张忠贺、徐首东、曹宸儒、曹翰儒、吴启凡、刘曦营、王洪庆、辛胜、任立伟、肖海瑶、门立兰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张忠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三起犯罪系未遂,对侯继鹏、吕金柱、李浩然可减轻处罚,对吴波、郝庆涛可从轻处罚。第十三起犯罪系犯罪未遂,对曹宸儒、曹翰儒可从轻处罚。张忠贺一人犯数罪,应并罚。依法判处郝庆涛等17名被告人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十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罚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给相应被害人。
十一、被告人于广远等6人强迫交易案
2015年6月至2018年4月,于广远担任黑龙江海网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哈尔滨安都开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都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为垄断哈尔滨市阿城区开锁行业、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服务管理、通过垄断优势以提高收费标准、获取非法利益,纠集王大寅、卢国范、杜宇、孙硕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采取殴打、辱骂、砸店、砸车等暴力、威胁手段,或利用行政执法人员徐卓的职务便利帮助其排挤竞争对手,强迫哈尔滨市阿城区开锁从业人员加入其所控制的海网公司、安都公司或者退出开锁服务行业,情节特别严重,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12日晚,王大寅拉乘于广远、卢国范到哈尔滨市阿城区乡企1号楼,于广远、卢国范持斧子将开锁人员被害人代洪军经营的晓军开锁公司卷帘门砍坏10余处,砸碎玻璃1块,价值 1 520元。
2.2016年10月12日晚,王大寅拉乘于广远、卢国范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477号老客运站附近被害人武立辉经营的兴发开锁公司,持斧子砍坏金属拉门1个、LED显示屏1个,砸碎拉门玻璃1块,价值3 210元。
3. 2016年10月16日晚,王大寅拉乘卢国范、孙硕到哈尔滨市阿城区南市场交通岗附近,卢国范、孙硕持斧子将被害人代洪军经营的晓军开锁公司牌匾彩喷布划坏,价值300元。
4.2016年10月16日晚,王大寅拉乘卢国范、孙硕从被害人代洪军经营的晓军开锁店返回到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小区18号楼附近,卢国范、孙硕持斧子将代洪军的黑A937MY号大众牌宝来轿车风挡、天窗、车门、机盖等处砍坏,价值5 780元。
5.2016年12月3日14时许,卢国范冒充开锁客户将宏诚开锁公司业主被害人刘金国夫妻骗至哈尔滨市阿城纺织3号楼4单元楼道内,与孙硕纠集多名未成年人将刘金国围住实施殴打,逼迫刘金国夫妻铲除楼道内宏诚开锁公司粘贴的广告。40分钟后,刘金国妻子趁机报警,民警赶到将二人解救。后经民警调解赔偿刘金国500元。
6.2016年末一天,卢国范冒充开锁客户将永华开锁公司业主被害人尚文勇骗至哈尔滨市阿城区剑桥郡小区8号楼道内,与被告人孙硕纠集多名未成年人逼迫尚文勇铲除楼道内永华开锁公司粘贴的广告。1 个小时后,尚文勇谎称身体不适才被允许离开。
7.2017年12月l4日晚,鸿盛开锁业主被害人张孝飞在去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广场小区开锁时,遇到杜宇、孙硕,杜宇通知于广远,于广远赶到后与杜宇、孙硕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广场小区门口强迫张孝飞加入安都开锁公司与其合作,否则不准再从事开锁行业,张孝飞拒绝于广远的要求后,于广远三人对张孝飞实施殴打,最后张孝飞被迫答应退出开锁行业。
8.2017年12月16日晚,于广远指使孙硕、杜宇到哈尔滨市阿城区八中生态小区7号楼,撬开永华开锁公司业主被害人尚文勇车库库门,持铁棒将尚文勇所有的黑A551MV号丰田牌威驰轿车风挡、车门、倒车镜、机盖、车灯等处砸坏,价值6 020元。
9.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于广远、王大寅、卢国范、杜宇、孙硕等以打电话威胁、恐吓等形式强迫开锁公司业主被害人代洪军、武立辉、尚文勇、刘金国、张孝飞、胥立国、张伟、朴红玲、徐国庆等加入海网公司或退出开锁行业。
10.于广远为顺利达到垄断哈尔滨市阿城区开锁行业的目的,承诺给付哈尔滨市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整治办中队长被告人徐卓股份和利益,利用徐卓查处违法广告联系电话号码的职务便利帮助其排挤竞争对手,徐卓多次报停于广远提供的代洪军、张孝飞、刘金国、张伟等开锁从业人员业务联系电话号码,对涉及于广远的海网、安都公司的10余部违法广告联系电话号码未采取报停措施。
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广远为达到垄断哈尔滨市阿城区开锁行业市场的目的,纠集王大寅、杜宇、孙硕、卢国范等人通过采用恐吓、威胁、打砸、勾结徐卓利用其职权查封竞争对手业务联系号码等手段,强迫其他开锁经营者加入或者退出开锁行业,属于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于广远、王大寅、卢国范、杜宇、孙硕、徐卓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其中于广远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系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王大寅、卢国范、杜宇、孙硕、徐卓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王大寅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法判处于广远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判处王大寅等5名被告人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二十四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责令6名告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给相应被害人。
十二、被告人刘宪宇等11人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案
2014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刘宪宇为追讨高利贷、为他人追讨债务、强行为他人索要非法债务,纠集姜伟伟、武小勇、任洋洋、杜海龙、孟范义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组织实施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犯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刘宪宇在宾县宾州镇天福家园小区经营信德寄卖行。2014年秋,由孙成志担保,裴占奎向刘宪宇的信德寄卖行借款3万元。后刘宪宇要求孙成志履行担保合同。2014年12月16日7时许,刘宪宇指使刘德柱驾车同姜伟伟、孟范义到孙成志居住的宾县宾州镇天福家园小区附近找到孙成志,将孙成志带到宾县二龙湖冰面上,将孙成志衣服扒掉摁在冰面上进行虐待。后又将孙成志带到宾县宾州镇老交通局东南侧二库物流公司的二楼,将孙成志两只胳膊从后往前推,逼迫孙成志偿还高利贷。孙成志无法忍受痛苦,表示还款。当日11时许刘宪宇让孙成志离开。
2.2015年六七月份,由平万里担保,玄利民向刘宪宇的信德寄卖行借款15 000元。2017年12月17日9时许,刘宪宇指使武小勇、任洋洋、杜海龙驾车到平万里的住处,拉载平万里先后到宾县宾州镇庙胡同南刘宪宇经营的洪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门前、宾州镇文化派出所门前等地,以平万里有吸毒、贩毒行为欲将平万里送进监狱威胁平万里还钱,其间任洋洋持刀对平万里进行威胁。当日21时许,刘宪宇逼迫平万里将其以98 280元购买的乾禧家园5号楼4单元502室房屋以5万元(未支付)的价格卖给刘宪宇,平万里被迫在协议上签字并将住房钥匙交给刘宪宇。当晚24时许,刘宪宇放平万里离开。
3.2018年2月20日18时许,刘宪宇为替其哥哥刘宪伟向被害人许辉索要赌博借款3万元,纠集孟范义、郭海浪驾车从宾县胜利镇将许辉带至刘宪宇在宾县宾州镇庙胡同南经营的洪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门市房内。2月20日、21日,由任洋洋、杜海龙、苑秀宇轮流看守许辉,虐待许辉不让其睡觉。其间许辉给朋友打电话借到5 000元转给刘宪宇。22日刘宪宇驾车同武小勇、苑秀宇、杜海龙将许辉带到宾县英杰温泉附近,让许辉给其妻子张凤云打电话借钱,后又驾车带着许辉回到宾州镇的门市房内。22日19时许,张凤云来到刘宪宇的门市房,给刘宪宇出具3万元的欠条,刘宪宇放许辉离开。
4.2018年3月20日,冯春如得知刘宪宇能为别人讨债,找到刘宪宇向程小明追讨债务6万元,并承诺要回钱后给刘宪宇好处费2万元。2018年3月21日14时许,刘宪宇纠集武小勇、孟范义驾车去宾县胜利镇找到程小明,刘宪宇要下程小明X20蓝色64GVIVO手机一部(价值1 650元),先后将程小明带至宾县宾州镇乾禧家园5号楼4单元502室、宾县宾州镇宣阳村东联发屯杨飞雪家房屋等地,刘宪宇、武小勇、孟范义、冯春如、姜伟伟、武小勇、任洋洋、杜海龙、苑秀宇、孟祥宾等人先后参与对程小明非法拘禁,其间多次谩骂、殴打、逼迫程小明还债,致使程小明轻微伤,迫使程小明通过微信将6 100元转给刘宪宇。 日23时许,刘宪宇让程小明离开。程小明次日返回宾县胜利镇派出所报案。
2017年6月20日18时许,任洋洋在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北大门对面北华涮肉门口准备参加朋友生日宴请期间,发现曾将其打伤逃往外地的被害人全玉成,便骑电动车返回住处,取来一把菜刀又返回北华涮肉门口,持菜刀将全玉成左臂、后背砍伤,致使全玉成受外伤致多发皮肤裂伤,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案后任洋洋赔偿了全玉成损失5万元,并取得了全玉成的谅解。
综上,刘宪宇实施非法拘禁4次、强迫交易1次。任洋洋实施非法拘禁3次、故意伤害1次。姜伟伟、孟范义、武小勇、杜海龙实施非法拘禁3次。苑秀宇实施非法拘禁2次。刘德柱、郭海浪、冯春如实施非法拘禁1次。
宾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宪宇为追讨债务,纠集姜伟伟、孟范义、刘德柱、武小勇、任洋洋、杜海龙、郭海浪、苑秀宇、孟祥宾、冯春如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刘宪宇用强迫交易手段逼迫他人用房屋抵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任洋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刘宪宇系纠集者、主犯;姜伟伟、武小勇、任洋洋、杜海龙、苑秀宇、孟范义、刘德柱、冯春如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孟祥宾、郭海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应从轻处罚。姜伟伟、郭海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任洋洋故意伤害犯罪,能偶如实供述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姜伟伟、孟范义、郭海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刘宪宇、姜伟伟、孟范义、郭海浪素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刘宪宇、任洋洋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法数罪并罚判处刘宪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判处任洋洋等10名被告人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十三、被告人王世新等3人强迫交易案
2017年11月29日至2018年2月6日期间,王世新伙同朱玉成、闫阿芳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注册成立哈尔滨市鸿金福运输有限公司,由朱玉成担任法定代表人,三被告人形成恶势力,利用超载、超限货车车主害怕被交警人员处罚的恐惧心理,在阿城区内,每次收取货车车主单超、高明、齐龙等人每车人民币100元或150元的“保车费”,驾车带领超载、超限货车绕开交警执勤位置,逃避交警人员的处罚。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王世新、朱玉成、闫阿芳共获得违法所得47笔14 400元。
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世新、朱玉成、闫阿芳纠集一起,利用货车司机的恐惧心理,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王世新、朱玉成系主犯,闫阿芳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王世新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依法数罪并罚判处王世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朱玉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闫阿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3名被告人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四、被告人张晓初寻衅滋事案
2013年10月20日,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暂时委托吕建军(已判决)经营的哈尔滨建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代为管理燕山路市场摊区。2016年11月22日,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对哈尔滨建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燕山路(现更名为崂山路)市场摊区停止经营的通知,停止暂时委托关系。2017年1月9日,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将该决定上报哈尔滨市道里区集贸摊区管理办公室。但吕建军为了与相邻的民生尚都农贸综合大市场争夺摊位,纠集张晓初和周志国、顾旭、郗金海、钱志刚、于登滨(均已判决)等人,形成恶势力,实施犯罪活动。
2017年4月28日7时许,张晓初及吕建军、周志国等人来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瑞园西门停车场处伺机滋事。钱志刚于案发前日受郗金海指使,纠集于登滨及洪斌、楠楠、吕滨(均另案处理)持棍棒到现场附近在车内等候。吕建军借故与停车场管理员被害人孙建利、吕意亮(肢体残疾)发生口角后,张晓初当场以事先约定的动作指使钱志刚、于登滨、吕滨等人使用棍棒对孙建利、吕意亮实施殴打,致孙建利右上肢、左手受伤,吕意亮腿部受伤。殴打被害人后,钱志刚等人驾车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孙建利右上肢损伤属轻微伤,左手损伤目前属轻伤二级,择期复查评定最终损伤程度;吕意亮右小腿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道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晓初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张晓初有期徒刑三年。
十五、被告人郝玉民等2人敲诈勒索案
2013年7月至2018年1月,郝玉民、张清中伙同郝庆涛、李明涛、徐首东(均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分有合,在哈尔滨市市区内通过寻找酒后驾车的司机为作案目标,之后驾驶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如果对方司机不进行赔偿就报警处理相要挟的方法,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郝庆涛、郝玉民、张清中等人的行为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巳形成恶势力。郝玉民、张清中参与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16日23时许,郝玉民、张清中伙同郝庆涛、李明涛、徐首东(均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街西城红场附近,利用上述手段敲诈被害人张帅13 000元。
2.2018年1月26日23时许,郝玉民、张清中伙同郝庆涛、李明涛、徐首东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学府路与江南路交口处,利用上述同样手段敲诈被害人王建7 000元。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郝玉民、张清中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郝玉民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法判处郝玉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张清中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郝玉民、张清中共同退赔被害人张帅13 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王建7 000元。
十六、被告人姜勇等6人强迫交易案
姜勇、陈晓勇、高淑艳、朱玉春、刘长明、李伟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货车司机超载惧怕受到处罚的心理,通过给交警行贿,以富量车队为组织形成恶势力,以举报相威胁,强迫多名被害人缴纳保车费,接受所谓的保车服务。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1月,姜勇伙同陈晓勇经营哈尔滨市香坊区富量汽车运输队,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道口三道街停车场设立办公室,通过吸纳自卸货车车主加入运输队,并帮助违章运输的车主逃避交通执法部门处罚的方式获取非法收入,车队成员包括高淑艳、刘长明、朱玉春、李伟,加入车队的车辆均喷有富量车队字样。姜勇与陈晓勇约定车队的盈利二人均分,姜勇负责打通哈西、南岗、香坊交通管理部门的关系,确保车队车辆不受处罚,在车辆被执法部门查扣后负责要回车辆。陈晓勇负责车队日常管理,并负责打通太平、松北交通管理部门的关系,确保车队车辆不受处罚,在车辆被执法部门查扣后负责要回车辆。高淑艳系陈晓勇妻子,负责帮助陈晓勇管理车队财务,向车主催收保车费。刘长明于2017年6月加入车队,负责开车“清道”,监视道路违章查处情况并通知司机或车主,协助姜勇、陈晓勇向交通管理部门要回被查扣的车辆。朱玉春系残土车司机,2017年5月其车辆加入富量车队,为免交保车费,帮助陈晓勇收取保车费,给交费车辆喷涂富量车队字样。李伟系自卸车司机,2017年1月加入富量车队,2017年3月离开,为免交保车费,帮助陈晓勇给交费车辆喷涂富量车队字样,监视道路违章查处情况并通知司机或车主,车队运营期间姜勇伙同陈晓勇、高淑艳、朱玉春、刘长明、李伟以向交警举报车主违法营运为由强行吸纳多台车加入车队,根据车型不同每台车每年需向车队缴纳3千元至1万元不等的保车费。姜勇等人共收取马帅、苏晓健等14台车车主保车费8万元。
姜勇自2014年5月至2016年末,在哈尔滨国顺运输车队、哈尔滨市道外区永诚运输队从事运输经营工作过程中,为使车队违章车辆不被警察查扣、车辆违章行为免受处罚或减轻处罚,用车队收取货车司机的管理费多次向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大队长韩明、一中队队长刘世宏、副中队长粱颜滨、民警韩永辉、陈兵;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南岗大队副大队长于海涛、中队副队长刘迎波、民警周立刚、申雪松、张玉涛、李建平、韩彦忠;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香坊大队二中队队长刑彤、民警李树安、张威,一中队民警李宗徽,华南城中队民警丁亚滨、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巡逻大队副大队长李名实及哈尔滨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公安检查站中队长艾瑞华、曲继滨、赵武财等人分别行贿,每次行贿金额500元至1万元不等,共计行贿68 000元。
2016年4月,陈晓勇成立了哈尔滨市香坊区富量运输队。2016年年末,经与姜勇预谋后,开始“保车”,为使车队违章车辆不被警察查扣、车辆违章行为免受处罚或减轻处罚,用车队收取货车司机的管理费由姜勇向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大队长韩明、一中队队长刘世宏、副中队长粱颜滨、民警韩永辉、陈兵;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南岗大队副大队长于海涛、七中队副队长刘迎波、民警周立刚、申雪松、张玉涛、李建平、韩彦忠;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香坊大队二中队队长刑彤、民警李树安、张威,一中队民警李宗徽,华南城中队民警丁亚滨;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巡逻大队副大队长李名实等人行贿,每次行贿金额500元至1万元不等。自2017年初至2017年6月间,共计行贿48 500元。
综上,姜勇行贿数额116 500元,其中单独行贿数额68 000元,伙同陈晓勇共同行贿数额人民币48 500元;陈晓勇行贿数额48 500元。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姜勇、陈晓勇、高淑艳、朱玉春、刘长明、李伟长期与个别交警相勾结,对多名大货车车主进行威胁,在明知各车主并不自愿交纳保车费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其缴纳保车费,接受所谓的保车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犯罪。姜勇、陈晓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本案强迫交易犯罪系共同犯罪,姜勇、陈晓勇、高淑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长明、朱玉春、李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本案行贿犯罪系共同犯罪,姜勇、陈晓勇均系主犯。姜勇、陈晓勇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法以强迫交易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姜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判处陈晓勇等人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追缴姜勇等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黑龙江晨报记者 贾杰、史天一
编辑:石淼 审核:张伟
黑龙江晨报记者 贾杰、史天一
编辑:石淼 审核: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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