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上海市受理首例行政诉讼案
本报讯记者朱泳武昨天上午,崇明县法院正式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据悉,这在本市尚属首例。
去年5月6日晚8时,在崇明一家保险公司工作的袁忠酒后驾桑塔纳轿车回家,在一个路口与一辆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驾驶员负轻伤,但同车另一名11岁的小孩受重伤,至今仍昏迷不醒。
事后,崇明交警大队认定醉酒驾车的袁忠应负主要责任,违章带人的王洪斌负次要责任。袁忠不服,于同年6月1日向崇明县公安局申请重新认定。
当月26日,县公安局经复核作出《重新认定决定书》,认为“原责任认定袁忠、黄洪斌的违章行为正确,责任划分得当”,因此予以维持。
2000年9月,袁忠向崇明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崇明县公安局撤销其作出的“崇明第3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责令县公安局对本次事故责任再进行认定。但崇明县法院认为这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因此裁定不予受理。
因为早在几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曾联合发出《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交警管理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袁忠的代理人、四维律师事务所於炯律师却找出了新的法律依据: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他认为,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属于行政行为。按照这一最新司法解释,当事人不服,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袁忠又向市第二中级法院上诉。同年11月,二中院作出裁定:撤销崇明县法院的原裁定,指令该院立案受理。2001年2月14日,袁忠再度向崇明县法院递交行政诉状,但将被告换成了崇明县交警大队,法院于昨天正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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