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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维修期现11起事故 赔13万余元

  张先生发现,自己的车在长达4年的维修期间,出现了11次交通事故。他将修理厂告至密云法院。法院判决修理厂赔偿张先生车辆使用费103462.5元及车辆贬值损失31000元。近日,记者从密云法院获悉,因修理厂在判决生效后未赔偿,张先生已申请强制执行。     张先生称,他的帕萨特轿车于2003年10月27日发生车祸,2004年10月9日,他与该修理厂达成协议,约定由该修理厂修理汽车,修理费除保险公司承担的20%外,其余由修理厂垫付,修车完毕后由张先生交款提车。 

  2009年1月,张先生提车时发现,自己的车自2004年10月9日至2009年1月6日,先后发生了11次交通事故,且均接受了北京市交通管理局的处罚,8次理赔金额达214180.13元。 

  在向修理厂讨要说法未果后,张先生将修理厂告上法庭,要求该修理厂支付车辆使用及损失费10余万元。 

  密云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的汽车在该修理厂修理期间,修理厂应妥善保管该辆汽车。至2009年1月间,该车辆多次发生保险事故,总共理赔金额214180.13元。上述事实足以说明,汽修厂长时间使用张先生汽车,并发生多起车祸。故密云法院判决汽修厂赔偿张先生车辆使用费103462.5元及车辆贬值损失31000元。 

  判决生效后,该修理厂仍未履行责任。目前,张先生已申请对该案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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