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钦州女子被碾压视频事故尘埃落定,结果是......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17日8时30分许,位于钦州市西环北路与子材西大街T型路口处,发生一起一辆重型非载货专项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车碰撞而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
迅速引起了市民朋友们的广泛关注
交警部门在当日对事件发布了相关通报
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事故民警按照处理规范进行严谨、细致地侦查,结合当事人及证人陈述、勘查结果、事故视频、检验鉴定等有关证据,现对该事故的后续情况进行通报。
当日8时30分许,陈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在西环北路与子材西大街T型路口时,看到前方斑马线上有行人通过而想停车让行,却因操作失误导致电动车发生右滑倒。
与此同时,马某正驾驶一辆重型非载货专项车从陈某右边经过,由于马某刹车避让不及与陈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当场死亡。
随后,钦州交警四大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取证、勘察,并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在此次事故中,电动车驾驶人陈某由于没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通过路口时没有确保安全、畅通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此次事故中,重型非载货专项车驾驶人马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道时未减速行驶,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陈某驾车的行为在此事故中是主要过错;马某驾车的行为在此事故中是次要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规定,交警四大队依法做出如下认定:
电动车驾驶人陈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型非载货专项车驾驶人马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电动车、摩托车必须在辅道行驶,如果没有辅道也靠右侧行驶,切勿与机动车抢占车道,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心理,由此引起的交通事故不止一起。
今年1月16日上午,在钦州油麻角路口,一名妇女搭载一名女孩驾驶一辆电动车在机动车左转车道上被一辆大货车撞倒,小女孩被甩到货车下,货车从孩子左腿上碾压过去。
一次次血的教训希望能给广大驾驶人敲响安全的警钟,时刻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才是平安出行最重要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