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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部最新修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对群众依法、公正、高效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新期待、新要求做出了积极回应,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了调整完善,共出台了四个方面15项新措施。那么,具体都有哪些新举措,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新措一:扣留事故车辆不得收停车费

  新规定明确,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事故检验、鉴定费等费用由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同时,新规定明确,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

  除减免费用外,新规定还简化了办案程序,提高了事故处理效率。对事实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伤人事故,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经当事人各方申请可以快速处理,缩短事故处理的周期。同时,特别强调了对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的处理流程,将原“就交通事故和成因协商一致后再撤离现场”调整为“先撤离现场再协商”,进一步提高轻微事故现场撤离效率,防范由此导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协商处理,减少事故处理和理赔时间,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供指导。

  新措二:简易程序事故也可申请复核

  除快处快赔流程发生变化外,此次新规还从完善事故复核程序、强化公开透明等方面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不仅将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以及路外事故认定三类情形纳入复核申请范围,放宽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范围,实现事故办案监督和群众依法申诉渠道的全覆盖。同时,新增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让群众少跑腿。在事故责任复核环节,还新增了可设立复核委员会的规定,取消了对原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

  新规定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使执法办案行为更加透明,在原有死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前公开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公开证据的范围扩大到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新规定还要求,交通警察处理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强化执法过程监控。

  新措三: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担全责

  新规定还在依法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群死群伤事故开展深度调查以溯本追源、预防事故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对交通事故调处、交通肇事逃逸以及部分关键性制度措施作了较大修改、调整和完善。

  原规定中,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新规定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潜逃藏匿的行为,扩大了交通肇事逃逸的范围。同时,细化了逃逸责任,驾车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管其他当事人有无过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弃车逃逸、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