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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水工途中发生车祸 无契约主张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工作期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受其控制、指挥和监督,能否认定两者间存在劳动关系?7月24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原告饮品公司与被告刘某之间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

    某饮品公司以生产销售瓶(桶)装饮用水为主营业务。近年来,刘某一直以为该饮品公司送水为生。工作日的早上,刘某四五点就要将桶装水送到学校,之后再依次为几家定点单位送水。因为用自己的车送水,运费会算得高一些,所以时常可以看到刘某开着电动车穿梭在大街小巷,只有送大批量水的时候,才用单位大的电动三轮车。虽然赚的钱不多,刘某日子过得比较拮据,但也能安安稳稳度日。

    2017年4月1日,刘某开着电动车送水的途中,突发交通事故,对这个普通的家庭犹如晴天霹雳。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饮品公司认为刘某并非公司的职工,无需承担责任。

    2018年6月,向饮品公司争取权益无果的刘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经仲裁委仲裁裁决,认定刘某与饮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饮品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饮品公司认为,公司与刘某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刘某不是自己的员工,公司仅在业务繁忙时将送水的运输业务承包给刘某,且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用的是自己的交通工具。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饮品公司工作期间,按照饮品公司的安排和要求将桶装水运送至客户处,接受饮品公司的管理和指挥,从事饮品公司安排的有偿劳动,特别是提供的劳动是饮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饮品公司虽未与刘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基本要件。饮品公司主张其将送水的业务承包给刘某,并提供补助费报销单显示部分补助费报销名册上的送水工还有其他人,但其未能对承包范围作出明确,对其主张的承包关系,法院不予认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饮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花卉)

    【法官点评】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基于从属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性的劳动,由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受其控制、指挥和监督,由其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定期给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组成部分的,则可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标准具有概括性,不因个别细节差异而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本案中,根据刘某提供的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印有公司字样的工作服、相关用水单位出具的证明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刘某受饮品公司招用,接受饮品公司指派、管理,并长期稳定地为其提供劳动,由饮品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上述通知规定的情形一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尽管刘某曾利用个人的电动车运水,并不能从整体上否定事实劳动关系之存在。因此,法院判决饮品公司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妥当的。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力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在开始从事一份工作时,一定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另一角度而言,用人单位也应积极与相关人员签订书面合同,第一时间明确法律关系,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