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确山:三载讼争屡败诉 一纸建议改结局
自己花钱盖的房子,咋就成了公婆的遗产?
河南确山:三载讼争屡败诉 一纸建议改结局
“明明俺自己花钱盖的房子,咋就成了他爷爷的遗产?”带着这个疑问,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街道一个叫梁妹(化名)的女子奔波了5年,从2014年8月的一审到二审、再审、申请检察院监督直至今年7月16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她终于得到了属于自己的那份房屋产权。
1987年,梁妹嫁给丧偶的三里河乡北泉小学教师张某。婚前,丈夫有一子张帆(化名,4岁时被其姑母接走抚养)。婚后,二人生有一女。1998年,梁妹、张某在北泉村自家宅基地建了平房三间、厨房两间。后为方便张某上班,一家三口搬到村小学居住,建好的房屋给公婆居住。2009年,张某因车祸死亡。2012年、2014年,公婆相继去世。2014年小学改建,梁妹和女儿搬回自家房屋居住。
“俺就是不明白,明明俺自己花钱盖的房子,咋就成了他爷爷的遗产?”2018年2月2日,梁妹向确山县检察院提出申诉,此案由时任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甘素启主办。
法院为什么支持张帆的诉求呢?裁判文书显示,法院认为张帆提供的遗嘱是优势证据,而梁妹提供的建房记录属于孤证。审判卷宗显示,遗嘱是书面的,遗嘱上有两名见证人。但检察官审查后发现,出庭作证的只有张某甲一人,且张某甲证实的遗嘱订立时间与书面遗嘱显示时间相差一年;证实的遗嘱书写人也与实际书写人不一致。故遗嘱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同时,梁妹提供的建房开支记录也并非“孤证”,建筑施工人曹某的证言与该记录内容基本吻合。
遗嘱效力到底如何?办案检察官找到了另一遗嘱见证人张某乙进行询问。张某乙证实遗嘱上的名字确系自己所签,但因当时家中有事,签名时并不知道是立遗嘱,就在空白纸上签名后匆匆回家了。这表明该见证人对遗嘱订立内容并不知情。这样,遗嘱的订立形式要件更加可疑。
尽管如此,现有证据尚不能完全否定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根据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公民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就是说公民订立遗嘱时只能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而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那么遗嘱中的财产所有权究竟是谁的呢?
循着这个思路,甘素启向梁妹询问她建房的详细情况。在交谈中,梁妹谈到一个细节,她自建房的宅基地与公婆的宅基地是南北相邻的两块地。甘素启意识到这是一个关键证据,要求梁妹提供相关资料。梁妹到有关部门查询并取得了两份《个人建房占用宅基地清查登记表》。两份登记表显示,她建房的宅基地与公婆的宅基地是相邻的两块,而讼争的房产是坐落在她家的宅基地上。
这样,结合已有的建房开支记录,建筑施工人的证言等证据,讼争房产所有权归梁妹和其丈夫所有的事实逐渐清晰起来。
根据调查情况,经确山县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2018年6月29日,该院向确山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2018年12月26日,确山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今年7月16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讼争的三间平房、两间厨房,由梁妹母女继承其中的两间平房和一间厨房;张帆继承其中的一间平房和一间厨房。院落三人共用。
接到判决一段时间后,梁妹觉得自己并没有完全胜诉,她不解的是,张帆为啥还要继承一定的份额,为此,她又找到了甘素启。“张帆跟你打的是遗嘱继承官司,这方面法院已经支持了你的全部主张,遗嘱无效。不过,想想看,你虽然拥有讼争房产所有权,但它是你和丈夫共建的。你丈夫去世了,就产生一个法定继承问题,作为你们的儿子,张帆享有法定继承权……”面对梁妹的不解,甘素启耐心释法说理,梁妹紧蹙的眉头渐渐舒展开了。(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苏建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