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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载人遇车祸 驾驶员被索赔99万

  法院:驾驶员犯交通肇事罪,赔偿死者家属18万元

  免费搭乘他人,岂知半路上发生车祸导致搭车人不幸死亡。张某某觉得很冤,做好事非但得不到回报,反而惹上官司,死者家属索赔近100万元。绵阳市游仙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范某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18万余元。

  突发事故

  免费搭乘人当场死亡

  2018年11月25日18时30分许,本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乘时年39岁的本案受害人范女士,沿“G93成渝环线高速”由遂宁往绵阳方向行驶,在客货道上行驶时,不料前面100米左右有一辆货车,就在张某某准备走超车道超车时,超车道后面突然冲上来一辆速度较快的小车。为了避让该车,张某某立即又驶回货车道,过程中与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坐在副驾驶的范某某头部流血昏迷继而死亡。

  事后,经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六大队认定,张某某驾驶存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存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范某某系因车祸致严重开放性、粉碎性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骤停,当场死亡。

  家属索赔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99万

  今年4月19日,绵阳市游仙区检察院以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游仙区法院提起公诉。在公诉过程中,原告被害人范某某家属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承担因范某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总计99万余元。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辩称,本案中张某某是好意搭乘他人,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应当减轻相关民事赔偿责任,且对具体赔偿金额提出质疑。

  游仙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存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导致被害人范某某当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张某某的行为,造成了范某某死亡的结果,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游仙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范某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马小丽 张倏越 赵银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