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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公司跑运输出车祸驾驶员该担责吗?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承担造成的损失,被法院驳回

四川新闻网绵阳7月10日讯(李林 张倏越 刘晏男)今年37岁的李蒙(化名)是绵阳市一家仓储公司的驾驶员,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公司的运输业务。2016年5月,李蒙驾驶公司车辆跑运输时,因操作不当在京昆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后,公司竟一纸诉状将李蒙告上法庭,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事发:高速路惊魂

2016年5月18日,李蒙按要求执行公司的运输任务,不料,车辆在行至京昆高速公路安康段汉中至西安方向1222km+520m时发生交通事故。本次事故致使李蒙驾驶的车辆与另一辆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对方驾驶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李蒙操作不当引起,因此李蒙需要为此次事故负全责。    

在交通事故各项赔偿处理结束后,李蒙所在公司要求他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紧接着,李蒙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自己为公司做事,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司还将自己告上了法庭,李蒙怎么想也不明白。

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在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李蒙所在公司称其在2015年12月与公司签订了《安全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由李蒙造成车辆或货物扣押、罚没、罚款、减少等损失的,由李蒙自行承担或向公司赔偿。

另,李蒙应注意防盗、防抢、防火,确保车辆、货物安全,因李蒙的过失造成车辆或货物的损害由李蒙负责赔偿全额损失。李蒙本次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李蒙全责,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李蒙的代理律师辩称,李蒙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劳动法》关于劳动者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规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公司自行承担,并且公司主张的间接损失未举证证实已实际产生,且该损失没有法律及合法依据,李蒙不应赔偿。

法院判决:公司自行承担营运损失货物损失举证不足

经游仙区法院审理查明,营运损失系原告自身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不能证明货物损失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公司要求李蒙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劳动者应谨慎履行工作义务否则存在赔偿风险

针对本案,刘吉熙律师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律师认为,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亦应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基于此,在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下,应视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和过错程度来判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本网绵阳热线:0816―226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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