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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

怀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受害者身份的界定

基本案情:2014年4月 7日,唐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沅陵县凉水井镇某处,与覃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后倒入熊某驾驶的大货车左侧车下,被当场碾压致死。交警部门认定唐某负主要责任,覃某及熊某负次要责任。诉讼中,唐某亲属提供上海科耐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务工证明、用工证明、劳务合同、工资收入证明,唐某与申燕灵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沅陵县凉水井镇某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唐某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今在上海租住、生活、打工的事实,要求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沅陵县凉水井镇某村,唐某亲属提交的几份证据,只能证实唐某在2011年10月11日之前于上海租住、生活、务工的事实,不能证明唐某在2011年10月11日后至2014年4月7日前发生交通事故前仍在上海打工并租住的事实, 因此,法院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了唐某的各项损失。

典型意义: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需要按照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由于城乡差别较大,两种标准计算出来的赔偿数额相差巨大,也就出现了社会反映强烈的“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如怀化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69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72元;2015年怀化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4301.8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6939.5元)。对于城市居民,或者居住、劳动在农村,以从事农业劳动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农村居民来说,适用各自标准在法律上没有分歧。但是,对于户口在农村的进城务工、居住的人员来说,只有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前已经连续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主要生活来源于城镇务工收入,才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赔偿数额。这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如果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法院即认定其在城镇地区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生活来源为城镇务工收入的事实:1、至事故发生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暂住证或城镇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同内容的书面证明;2、城镇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至事故发生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书面证明及有城镇居住地公安机关证实的房屋租赁合同;3、受害人为产权人(包括共有人)的城镇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证明,以及在事发前实际入住此房的居住地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4、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工作满一年的劳动合同或雇佣证明,以及社保、领取工资等原始证据的。以上书面证明,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仅仅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出具自己常年在外打工的孤证,其主张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二:车辆贬值审慎赔偿。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所有的越野车属高档车系列,不满1年造成车损,虽已修复,结合车辆结算单及修理费的数额等情况,可以认定潘某的车辆受损情况比较严重,该车辆市场价值的降低符合常理,且鉴定结构已经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明确了原告的车辆价值减损的实际存在。最终,法院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基础,充分考虑潘某无过错及车辆价值差别、车辆受损部位等因素,谨慎支持了潘某的部分主张。

典型意义: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高品质的汽车逐渐进入普通人的生活,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予以赔偿成为一个焦点问题。根据我们的生活经验,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估价明显比无事故车辆的估价要低;私了的交通事故协商中也基本赔偿了贬值损失,这些现象较准确地反映了车辆受损可能引起贬值的事实。与此同时,车辆贬值属于一种心理评价,缺乏客观的估值标准,不同的利益主体对车辆贬值的看法大相径庭,因此车辆贬值是否赔偿,应当谨慎、严苛地审查,以防当事人在此讼争、纠缠,浪费司法资源。司法实践中,车辆的贬值损失能否获得赔偿,应当考虑下列情形:1、车辆贬值赔偿的主张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2、贬值车辆使用年限较短或使用里程较少;3、贬值车辆主要部位受损,修复后难以完全恢复到事故前的舒适、安全;4、专门性的机构进行了鉴定。

案例三: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划分责任的核心证据

基本案情:2014年5月29日,陈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镇新桥村蒋家湾路段与袁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相碰撞,致驾驶人陈某及车上人员当场死亡,两车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袁某负次要责任。陈某亲属认为该事故认定书不客观,根据现场交警制作的现场草图、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调查笔录,认为袁某还存在超速、占道、没有采取紧急制动及故意恐吓摩托车等违法行为,因此,要求袁某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认定书是法定职能部门经过实地现场勘查,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确认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分析形成原因、划分当事人责任的技术文书。陈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不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是两车发生碰撞的主要原因,袁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定,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使发生险情时虽经紧急制动,仍不能发生避免两车碰撞,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公平合理,陈某亲属主张认定袁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技术文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由于突发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最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疏通、恢复交通,其对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及对目击群众的调查具有相当的权威性。而且,交通警察勘验完后,恢复交通,事故现场遭到破坏,诉讼中再进行司法鉴定客观上存在难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的概率极低。如果受害人亲属质疑交通事故认定书,正确的做法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