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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一女子在车祸中身亡 开车的丈夫成被告被判刑

  台海网5月6日讯 据福建日报APP-新福建报道 交通安全无小事,“行车不规范,亲人泪两行”本是一句警示语,怎知,却真实地发生在了我们身旁。

  近日,沙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罗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不但让妻子在事故中不幸身亡,也最终使得自己站在了被告人席上。

  案情   

  罗某,福建沙县人,今年57岁,初中文化,务农。

  2018年4月的一天,没有驾驶证的罗某,用自己套牌的三轮摩托车载着妻子黄某出发去老家大洛的山上挖笋,晚上七点左右,罗某载着妻子和一车的笋返回沙县的家中,怎知才刚到半路意外就发生了……

  在经过沙县大洛往城关方向路段的时候,正在右转弯的罗某,车辆突然向左侧侧翻,直接撞上了相对方向开来的马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惨剧瞬间发生——罗某跌倒在地受伤,坐在三轮摩托车车厢上的妻子当场死亡!

  经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黄某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属于交通事故后胸腹部外伤、胸腹腔内所有脏器外溢并破坏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事后,因被害人黄某是被告人罗某妻子,其子女要求对被告人罗某免除刑事处罚。

  案件审理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害人近亲属要求对被告人罗某免于刑事处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判处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小课堂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官提醒

  无证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不仅危险更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出行无小事,交通安全要重视,生命只有一次,人生无法重来,希望驾驶员们引以为鉴,一旦手握住了方向盘,就应该为自己的安全负责、为车上每一位乘坐人员的生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