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男子乘出租车遇车祸 车主与出租车公司连带赔偿
原告殷某在乘出租车时遭遇车祸受重伤,在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时,原告因与实际车主、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等就责任主体、赔偿数额产生争议诉至法院。8月30日,迎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判决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80000元,另24万余元由车主和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12月16日9时20分,齐某驾驶挂靠于可邦公司的出租车沿安庆市龙眠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段时,与盛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盛某及出租车乘坐人殷某重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殷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殷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双侧创伤性湿肺、左颞颅骨缺损等伤情。2012年2月8日出院,共住院54天,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陪护一人、三个月后行左颞颅骨缺损修补术等。其后原告又于当年5月11日、9月10日两次入院及门诊治疗。医疗费计171239.47元,其中可邦公司垫付43000元,国元保险安庆支公司垫付10000元。
该出租车登记所有人为可邦公司,实际所有人为齐某,齐某将该车挂靠在可邦公司名下。该车在国元保险安庆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在保单中特别约定乘客每座保险限额100000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10%或绝对免赔额1000元,两者以高者为准。
殷某伤情经鉴定为:广泛性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外伤性癫痫、轻度智力缺损伴右侧轻度面瘫等,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分别评定为七级伤残和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齐某作为实际车主,应承担侵害殷某健康的民事责任。因出租车挂靠在可邦公司名下,可邦公司应对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国元保险安庆支公司应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赔付殷某相关损失并免赔10%,不足部分由齐某和可邦公司连带赔偿。于是法院判决:国元公司赔偿原告80000元;被告齐某赔偿给原告243703.47元,可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