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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吃饭后再回家遇车祸 算不算工伤?

□记者张东通讯员郭秀猛

职工加完班后和几个工友一起到单位附近的乡村食府就餐,就餐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此,加班就餐后回家途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死亡职工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身边的事儿

2012年7月6日17时30分左右,开封某公司职工王某被公司车间主任任某安排和几个工友一起加班,大概到19时30分完成任务,车间主任任某安排王某和几位工友一起到公司附近的乡村食府吃点饭,费用由车间报销。饭后21时左右,王某骑电动车由西向东回家,在21时30分左右行驶至开封市310国道大苏村小学门前时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鉴定,王某不负该事故责任。

7月9日,王某所在公司向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7月25日,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不是工伤。王某的妻子郝某不服,于2013年3月5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4月17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郝某不服,于2013年4月23日向开封市金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果

开封市金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加班后就餐具有合理性,就餐行为不能阻却对王某下班途中的认定,就餐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仍属于下班途中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故判决撤销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被告自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宣判后,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编辑点评

工伤是对受伤职工的法定救济,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在作出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时,不仅要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依据,也要充分考虑该条例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还要考虑社会生活经验中的人之常情,而不是一味地拘泥于法条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