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老汉福建漳州遭车祸遇难 家属质疑事故认定同等责任有猫腻
苏某友生于1952年,今年67岁,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本来儿孙满堂,尽享天伦之乐,不料却于今年4月6日遭遇飞来横祸。当天傍晚19时47分左右,他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县级市)程溪镇下庄村被一辆高速行驶的小轿车碰撞而当场身亡。
据苏某友的儿子苏某说,事故发生在靖程线(县道)柿子路段,该道路穿村而过,属于开放性道路,双向四车道,中间没有任何隔离。当时其父从村内住所到路对面找工友聊天,谁知这一去就发生了意外。
苏某事后到现场看到道路设有“限速40”的标志,而距案发地不足100米处的大院门口则还有“限速20”的标志牌。龙海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肇事车驾驶人林某良今年25岁,程溪镇顶叶村人,事发当晚他所驾驶的起亚牌小轿车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监控显示该车进入画面时速为96.19千米/小时,超速140%,监控点距事故发生地约65米。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该起事故发生在单侧两车道的外侧道路,小轿车车头左侧与受害人发生碰撞。一名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交警表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划分不明确的,机动车应在道路中间通行,结合本案,肇事的小轿车应在两车道居左行驶。为什么会在右车道发生左车头碰撞行人?
由于案发时现场没有目击人员,而与苏某友见面的工友也在聊天结束了与其分开,案发时并不在现场,事故究竟是怎么发生的,家属不得而知。苏某及其他亲属在悲痛之余,只能等待当地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5月6日,龙海市交警大队出具了第350681120190000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1、林某良驾驶小轿车途经肇事路段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行驶,致遇险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苏某友行经肇事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从人行横道且未在确认安全直行通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3、林某良、苏某友在事故中的过错行为对本事故的发生所起到的作用基本相当。故此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作为受害人家属苏某感到不解,随即向漳州市公安交警支队提出了复核。家属认为,林某良驾驶车辆超速高达140%是导致老人在事故中被撞死亡的直接原因,对龙海市交警大队作出的认定书不予认可。
郑州市一名律师表示,第350681120190000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两点认定不明,一是肇事的闽ES起亚小轿车没有审验;二是对驾驶人林某良的过错行为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是不妥当的,应该引用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此外,对该起事故的认定还应该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律师表示,结合本案中致一人死亡,交通事故认定是同等责任还是主次责任,牵涉到了罪与非罪的问题。认定为主次责任的话,机动车驾驶人则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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