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曝光“醉丑逆行人” 看看都有谁
疫情防控期间,涌现出一批最美的逆行者,他们值得我们尊敬;但在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的时刻,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行为,他们可谓是“醉丑逆行人”。来看来自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的曝光...
醉酒驾驶
2020年2月5日
2020年2月5日01时35分许,阿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 阿 某某 血液中酒精含量 为:184mg/100ml。
醉酒驾驶
2020年2月25日
2020年2月25日00时30分许,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 鉴定 ,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4mg/100ml。
醉酒驾驶
2020年3月4日
2020年3月4日06时30分许,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2mg/100ml。
醉酒驾驶
2020年3月4日
2020年3月4日00时30分许,乌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乌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
醉酒驾驶
2020年3月6日
2020年3月6日12时11分许,格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格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8mg/100ml。
最后,再讲一下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对酒驾、醉驾的处罚,希望每一位驾驶人都能仔细想想其中隐含的人生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 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 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编辑:蛋蛋
▎素材:鄂尔多斯市交管支队
▎审核:张瑞